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威审服发〔2020〕1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5日
威海市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落实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面落实我市推进自我革命、实施流程再造、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工作精神,按照改革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实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推动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由负责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批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审批层级:省级及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市)负责预审和选址的部门组织申请材料,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转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市负责预审和选址的部门组织申请材料,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在同一层级的,即区级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荣成市、乳山市),由负责用地预审的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由负责规划选址的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合并后由负责审批规划选址的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不在同一层级的,即区级负责用地预审和市级负责规划选址(荣成市、乳山市以外的各区),由负责用地预审的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由负责规划选址的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合并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不需办理和单独办理情况: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单位需要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证明的,由相应批准层级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仅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原申报程序进行,审核通过后,相应层级的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已核发用地预审意见但应申请而未申请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延期或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项目规划选址申请材料和用地预审延期材料,向相应层级审批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应申请而未申请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或申请用地预审意见,申请人应同时提供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和选址意见书延期材料,向相应层级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统一为用地预审的有效期限。
申请延期情形:已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延期或选址意见书延期,相应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未发生变化后,依照审批权限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核发用地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的项目,规划选址如果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已经过期的项目,应重新准备材料,向相应层级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严格审查标准:用地预审审查过程中,负责初审、预审的部门要严格根据用地政策,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是否符合空间用途管制政策、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或预审意见。规划选址审查过程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项目规划选址进行实质审查,项目选址位置确定不再变动后,再进行用地预审或用地情况转报,避免因项目规划选址发生变化,延误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联合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批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用地信息、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公示。用地批准后,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推送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步核发给建设单位。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联合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信息、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公示。用地批准后,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推送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步发放给建设单位。
(三)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对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在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设计。为避免出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规划条件进行违规建设的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管理措施,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惩处力度,以净化方案设计和开发建设市场。
(四)规范办理流程
1.统一窗口受理。申报单位通过线上的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者线下的各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分发至审批事项承办单位。各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应为申请人电子化申请提供条件及便利。
2.后台分类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按时办理收到的审批事项,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形成办理意见或作出办理决定,制作结果文书或证件,及时反馈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服务局做出许可决定前,通过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向审批服务局推送初审、预审意见,或政府批文、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并针对选址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并推送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
3.统一窗口发证。最终办理结果送至各区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根据申请人选择免费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实施审批工作的流程再优化、服务再提升。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备忘录确定的职责分工,协同一致、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省、市改革具体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各类渠道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进一步推动改革方案的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