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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 2019-08-2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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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威海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资发〔2019〕103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威 海市第17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19年8月28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外部 董事队伍建设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威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重 点国有法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向企业 委派,在市属国有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第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市国 资委负责。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市国资委委托威 海市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人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 管理中心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账、管  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 动等事项,并协助市国资委有关科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 月向市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半年、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 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 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情况;对任职企业维护出资人合法权 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企业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 见或建议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 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 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 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 绩;

(五)一般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 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国有资本运 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规避企业经营 风 险 ;

(四)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 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选拔和聘用

第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是指通过组织推荐、公开选拔 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为专职外部 董事。选聘程序参照国企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办法执行,涉及 提拔、重用的,需经推荐、考察等程序。

第十一条  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 董事需求;

(二)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 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聘用手续(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任 期期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 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章  评价和薪酬

第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 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考核与外部董事任期年限(或企业三年任期)保持一致。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 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实行年薪制,费用从市级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中列支。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市管企业副职年薪,由 市国资委确定。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根据履职评价结果 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 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兑现。专职外部董 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

第七章  退出

第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 聘 ) :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 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 未投反对票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 职手续。未批准前,专职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为专职外部董事行权履责创造 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