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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威政发〔2019〕6号
为进一步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黄垒河界河段
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和5—10米的外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确定。
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50米相连地域。
二、崮山水库
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兴利水位线高程24.60米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240米;右坝端溢洪道边线以外10—50米。
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2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
三、所前泊水库
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兴利水位线高程48.10米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左坝端坝肩外30米;右坝端溢洪道边线以外10—50米。
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2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
四、郭格庄水库
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兴利水位线高程81.92米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250米;右坝端坝肩外100米;左坝端溢洪道边线以外10—50米。
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2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
五、武林水库
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兴利水位线高程87.00米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右坝端坝肩外74米;左坝端溢洪道边线以外10—50米。
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2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
六、泊于水库
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征地红线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110米;右坝端坝肩外30米;左坝端溢洪道边线外10—50米。
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2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
七、有关要求
在上述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侵占或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2.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3.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7.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