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威海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资发〔2019〕150号
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才管理中心、各市属企业:
《威海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国资委
2019年11月11日
威海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威海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印发的《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威国资发〔2019〕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三条 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在核定之前,暂按上年度标准发放,多退少补。
第四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按以下公式确定:
财务总监绩效年薪=(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90%×70%+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90%×30%)×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依据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好的为1,较好的为0.9,一般的为0.8,年度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核定前,暂按不高于上年度绩效年薪的60%按月预发放。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按以下公式确定:
财务总监任期激励收入=(财务总监任期内年平均薪酬×70%+财务总监本人任期内年平均薪酬×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依据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确定。任期考核结果好的为1,较好的为0.9,一般的为0.8。年度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在任期结束后,任期激励收入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两个年度分别兑现。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核定财务总监的薪酬。财务总监薪酬由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
第七条 市国资委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财务总监薪酬发放及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财务总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九条 受托单位为财务总监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威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条 财务总监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派驻单位负责人副职标准执行,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其他报酬和收入。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受托单位在支付上述薪酬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任期期间发生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责任追究事项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