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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
公开意见及建议

    《办法》主要包含九个部分。第一至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至第五部分,主要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的内容进行界定。第六至第九部分,主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方式、资金管理和保障监督。

    第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办法》突出政府主导,重点落实在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突出透明公正,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公开公平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突出全过程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体制。

    第三,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关于购买主体。《办法》将购买主体界定为“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提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环境保护督查监管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转为行政机关,将其纳入购买主体,有利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其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三是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关于承接主体。《办法》将承接主体界定为“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需要说明的是,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按照我市的实际情况,分七小条详细明确了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

    第四,关于购买内容范围的确定。《办法》将购买内容划分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和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等。同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关于建立保障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工作进行全程化、无缝衔接。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保障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专业性和公信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稳步推进。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注重绩效。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注重绩效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2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编制购买服务计划。购买服务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绩效目标,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购买服务方式等。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在市财政局批复购买计划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购买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编办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三)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四)市监察局、审计局分别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公开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6类)

    (58款)

    (335项)


    A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A20项


    A01


    基本公共教育类


    A0101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0102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010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0104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A010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0106



    全省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0107



    普通中小学建设、“全面改薄”建设

    A01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02


    劳动就业服务类


    A0201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0202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A0203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A0204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0205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A0206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A0207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考评验收

    A0208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A0209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A0210



    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务

    A0211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A03


    人才服务类


    A0301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030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030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304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0305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A0306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030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A0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A04


    社会保险类


    A0401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A0402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A0403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A0404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A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A05


    社会救助类


    A0501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A0502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核实

    A0503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维护

    A0504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A0505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A0506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7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A0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A06


    社会福利类


    A0601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60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60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A060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A0605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A0606



    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殡仪引导、为逝者亲属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疏导辅助性服务

    A0607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A0608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A06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A07


    基本养老服务类


    A0701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702



    养老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A0703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A0704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A0705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A0706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A08


    优抚安置服务类


    A0801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802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A0803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A0804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A0805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A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A09


    基本医疗卫生类


    A0901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A0902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A0903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90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90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090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090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090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90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9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09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0912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A0913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10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A1001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A1002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A1003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A11


    基本住房保障类


    A1101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1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110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110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1105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1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含棚户区改造等)

    A1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A12


    公共文化类


    A1201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202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203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A1204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1205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1206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1207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1208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1209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210



    公共文化建设

    A1211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13


    公共体育类


    A1301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302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A1303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304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1305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306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1307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1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事项

    A14


    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401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A140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A1403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140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1405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1406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1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类


    A1501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502



    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A1503



    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A1504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A1505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A1506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1507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A1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A16


    环境保护类


    A1601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60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160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160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A1605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A1606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1607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1608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A1609



    水利工程综合开发

    A1610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A1611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A17


    安全生产类


    A1701



    安全生产规划、标准、规程的研究、咨询、论证服务

    A1702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A1703



    政府组织的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辅助服务

    A1704



    重大公共安全问题、隐患的评估、治理服务

    A1705



    安全生产监管辅助服务

    A1706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辅助服务

    A1707



    事故调查处理辅助服务

    A1708



    安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鉴定、推广服务

    A1709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服务

    A1710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

    A18


    交通运输类


    A1801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180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1803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1804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805



    公共交通运输建设

    A1806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A1807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19


    服务三农类


    A1901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902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1903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A1904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A1905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1906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1907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1908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1909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1910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19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A1912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20


    其他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B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B12项


    B01


    区划地名管理类


    B0101



    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规划研究及宣传服务

    B0102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B0103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B01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B02


    社会组织管理类


    B0201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B0202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B0203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204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B02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B03


    社区事务类


    B0301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0302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B0303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B0304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B0305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0306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030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B0308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3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04


    社工服务类


    B0401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B040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0403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0404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405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04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05


    法律援助类


    B0501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B0502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0503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B050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0505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0506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05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B06


    慈善救济类


    B0601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060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0603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0604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B0605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0606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评估

    B06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07


    公益服务类


    B0701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070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070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08


    人民调解类


    B0801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080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0803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08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B09


    社区矫正类


    B0901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090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0903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0904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0905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0906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0907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B0908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B09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B10


    安置帮教类


    B1001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1002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1003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B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B11


    公共公益宣传类


    B1101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B1102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B1103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B1104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B1105



    宣传效果评估

    B1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B12


    其他

    其他政府社会管理事务服务事项

    C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C3项


    C01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类


    C0101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C0102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C0103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C0104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C0105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C0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C02


    处理行业投诉类


    C0201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C0202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C0203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C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C03


    其他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

    技术服务事项

    D9项


    D01


    科研类


    D0101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D0102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D0103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D0104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D0105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D0106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D0107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D01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D02


    行业规划类


    D0201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D0202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D0203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D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D03


    行业规范类


    D0301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D0302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D03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D04


    行业调查类


    D0401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D0402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D0403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D0404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D0405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D0406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D0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D05


    行业统计分析类


    D0501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D0502



    政府组织的发展评估

    D05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D06


    资产评估类


    D0601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D0602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D07


    检验/检疫/检测类


    D070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D0702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D0703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4



    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5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D08


    监测服务类


    D080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

    D0802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D0803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D0804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D0805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D0806



    社会发展监测

    D08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D09


    其他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E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E13项


    E01


    法律服务类


    E0101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E0102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E0103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E0104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E0105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E0106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E0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E02


    课题研究类


    E0201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E0202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E0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E03


    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类


    E0301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0302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0303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030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03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E04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E0401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0402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040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0404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E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E05


    监督类


    E0501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2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3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5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E05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6


    评估类


    E0601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E0602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E0603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E06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E07


    绩效评价类


    E0701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2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3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绩效评价服务

    E08


    工程服务类


    E0801



    公共工程规划

    E080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E0803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E0804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E0805



    公共工程评价

    E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E09


    项目评审类


    E0901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E0902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E0903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E0904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E09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审服务

    E10


    咨询类


    E1001



    立法咨询

    E1002



    司法咨询

    E1003



    行政咨询

    E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E11


    技术业务培训类


    E1101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E1102



    其他政府委托的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E12


    审计服务类


    E1201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或其他技术人员服务

    E1202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E1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审计服务

    E13


    其他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服务

    F

    其他事项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近年来,我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工作的深入开展,亟需一套具体的制度办法,去支持和指导我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办法》起草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我们深入调研了2013年我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情况,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7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先后多次组织财政局相关科室人员集中探讨,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办法》初稿,并在广泛征求编办、工商等11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

    建议情况:意见征集期间共收集到1条建议。

    建议内容: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衔接的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具体意见办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在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标准、服务质量标准、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形成覆盖全面、衔接配套、程序严密、操作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系,指导从面上规范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采纳情况: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原文连接:荣成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