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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体育
  • 发文机关: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8-0240001
  • 成文日期:2018-11-21
  • 公开发布日期:2018-11-21
  • 发文字号:威体字〔2018〕10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体育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8-11-2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11-21

关于印发《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体字〔2018〕104号


各区市体育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教育体育处、财政局,南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广泛开展体育活动,输送更多的优秀运动员参加体育赛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


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际国内体育竞赛中奋力拼搏,取得优异成绩。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08〕27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和山东省运动会。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省、国家体育部门注册的威海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四条  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五条 国家级及以上赛事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1.奥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全国运动会、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山东省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单项奖励标准:

在单项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团体和集体项目奖励标准:

1、由两名及以上运动员共同完成的团体项目(如赛艇多人艇),按照单项标准奖励每名运动员。

2、篮球、排球(含沙排)、足球、橄榄球、手球等获得金牌奖励的集体项目,主力运动员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70%、替补运动员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30%乘以参赛成绩折算的金牌数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金牌奖励的主力运动员按照每分70元标准、替补运动员按照每分30元标准乘以参赛成绩所获分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牌奖励标准:

1、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威海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跨届跨项选材文件要求,参加冰雪项目跨项选材未能参加省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按照每人0.8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威海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的奖励标准:

1、所训运动员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单项(含团体)比赛获得金牌的教练员,给予每枚金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教练员的奖励与获奖运动员相同。

2、所训运动员参加山东省运动会篮球、足球、排球(含沙排)、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的教练员(团队),按所获名次折算金牌数以每块金牌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金牌队伍的教练员(团队),按所获分值和以每分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计奖依据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计奖办法

(一)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二)集体项目按决赛竞赛规程所规定的运动员报名参赛人数和决赛成绩计奖。

第十条 教练员计奖办法

(一)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二)集体项目只给予主教练员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统计获奖情况报市体育局。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奖励资金及时下达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受奖励人员主管部门。

奖励申请需提供:申请报告、参赛运动员单位证明或其它隶属单位的有效证件、成绩册等资料。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行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