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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20037
  • 成文日期:2017-08-03
  • 公开发布日期:2017-08-03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7〕1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7-08-03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7〕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筹集和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置管理


  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置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县级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县两级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分配办法、绩效管理、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服务的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评价结果差、经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大额结余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分配,项目申报材料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市和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组织项目申报,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第十七条 需要市级安排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省有关文件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预算。

  第十八条 对具有区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区市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十九条 对用于全市重大工程、跨区市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十条 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对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当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市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当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的比重。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市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者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因素法分配的,应当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专项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专项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挪用专项资金;

  (三)从无偿使用的专项资金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以下失信、失范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后,纳入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因管理不善导致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八)其他骗取、冒领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认定为失信、失范行为。

  第四十四条 纳入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违规违纪事项,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予以进一步惩戒:

  (一)项目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申报资格予以限制。其中,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2年内取消其申报此项专项资金的资格。属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2年内取消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经市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材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2年内取消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鉴证资格。

  (二)区市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加强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经市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违纪比率(某地区违纪单位个数占审计检查单位总数)达到30%及以上的,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调减该区市此项专项资金下年度分配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区市此项专项资金下年度分配资格。

  (三)市业务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专项资金被骗取、冒领或出现重大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问题,其中经市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违纪比率达到30%及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暂停、减少直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省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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