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税收征管矛盾,加强税收管理,威海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9月7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威海市地税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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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起草说明
威海市地税局
2017年8月28日
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威海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逾期未申报行为,除申报期满后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短信进行催报外,将通过网站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税务文书,依法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现将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时,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时,威海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各主管地税机关将在每月、季度或年度申报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eihai.sdds.gov.cn/)上发布《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对当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
特此公告。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月**日
《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起草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放管服改革制度的深入推进,我市各级地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显著增加,当前纳税人逾期未申报催报与地税部门执法力量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我局拟定了《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现将公告相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必要性
为减少纳税人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理。
目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催报方式主要是通过电话、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等方式,告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送达税务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派员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达人或邮寄送达。
上述催报方式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占用主管税务机关大量征管力量。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在借鉴青岛市地税局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参照部分行政法的有关精神(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改进纳税申报催报方式,在上述催报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公告送达方式,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对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时,受送达人众多的,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 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公告,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eihai.sdds.gov.cn/)发布,同时在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8日
本次意见征集中,无纳税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