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倡导绿色出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登陆威海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weihai.gov.cn/)及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4日前反馈至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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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4日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合理配置交通资源,倡导绿色出行,保持城市市容市貌整洁,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持良好的出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者投放车辆,为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供公众使用的自行车服务系统,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综合考虑骑行安全、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等因素,本市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群众安全和方便出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原则,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完善道路等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自行车出行环境。
二是坚持规范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要与市民出行需求、城市设施承载力相匹配。科学编制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加强投放指导,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承租人押金风险管控。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实现政府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服务、群众文明骑行的目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快编制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合理规划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点,不断完善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
(五)合理布局车辆停放点。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合理确定自行车停放点布局;协调推进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和设施建设;鼓励经营者在非公共区域设置自行车停放点。
(六)强化动态监测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应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同时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经营者在投放前,应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投放方案和规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强化车辆投放的指导和监管,加强车辆投放的动态监测。
(七)建立退出机制。经营者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社会反应强烈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要求其退出。
(八)保障经营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盗窃及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经营者服务
(九)明确经营者经营条件。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配备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二是公开收费制度。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是加强车辆日常管维。经营者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保持运营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对投放车辆的乱停乱放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鼓励经营者之间资源共享、力量整合,提高管理效率。
(十一)注重信用管理约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加强经营者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逐步将承租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注重加强风险防控
(十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经营者投放的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经营者应当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十三)保障信息安全。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承租人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泄露。
(十四)完善保险机制。经营者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承租人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自行车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承租人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承租人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经营者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十五)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经营者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承租人押金与预存资金的,经营者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经营者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告知,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金融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经营者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承租人资金风险。
五、建立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经营者信用约束机制完善的指导;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乱停乱放和骑行秩序进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指导各区慢行交通设施建设,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划定自行车停放点;市规划局配合编制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车辆占用损毁绿地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导经营者对停车点以外区域的车辆进行清理;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经营者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自今年4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市投入运营以来,车辆投放和注册用户数都呈快速发展之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给公众短距离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车辆无序投放、破损以及用户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城市秩序和形象。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市住建局密切跟踪,调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状况,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合理配置交通资源,倡导绿色出行,保持城市市容市貌整洁,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持良好的出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功能定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者投放车辆,为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供公众使用的自行车服务系统,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明确了发展思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合理规划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点,车辆投放要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同时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经营者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应退出市场;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经营者服务。明确了经营者经营条件,要求经营者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收费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管维、注重承租人信用管理约束。
(五)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加强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承租人用车保险机制,保障承租人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六)建立保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舆论宣传,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ofo小黄车关于威海《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
意见采纳修改后:1、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为承租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向承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