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序号: | 273 | 提建议人: | 刘治国 |
| 部门名称: | 发布日期: | 2017- 12 | |
| 事由: |
威海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73号 提案的答复
刘治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业主占用公共绿地解决办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关于“由城市执法局作为管理城市的法律主体,起诉侵占公共财产行为人,由法院判决其限期恢复原貌,如期不能恢复则由法院执行局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处理,使其不能进行交易,且列为失信个人,直至恢复原貌为止。确保恢复原貌,由执法局进行现场评估,留存影响后,由城市执法局申请执行局对其房产限制进行解除方可转让出售等。”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法律顾问等专家,对此建议进行研讨。 《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小区内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小区内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违法占用公共绿地属于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当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中的任何一方作为法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您提出的由我局作为法律主体起诉侵占业主共有财产行为人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下依法开展行政行为,您的建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不能依法实施的。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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