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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时间: 2017-10-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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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共体育服务活动,提升市民整体健康水平,市体育局起草了《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11月9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021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共体育服务活动,提升市民整体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以满足市民健身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体育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培育、体育活动管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各类体育场馆、社区健身设施、健身公园以及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体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公布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目录。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和冠名等方式提供或者参与公共体育服务。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完善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体育志愿服务。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沿海风光带等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条件,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对配套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居民住宅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租赁、调剂等方式配建体育设施。

    第十四条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旧厂房、仓库、旧商业设施等空置场所,为广场舞等健身活动提供场地和电源、夜间照明等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护、修理、安全等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制度,组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第十八条 政府兴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二十八个小时;

    (二)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和城市社区、行政村室内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城市社区、行政村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全天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运营成本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在公共体育设施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和开放时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和功能。

    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体育服务事项或者停止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因突发情况需变更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假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应当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具体开放时间由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并公布。

    有条件的公办学校,是指体育场地相对独立并与教学、生活等区域之间有隔离设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办学校:

    (一)有二百米以上跑道的田径场;

    (二)有足球场或者篮球场等场地;

    (三)有室外乒乓球台或者其他室外健身设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确保开放场地的体育设施设备完好,并对外公布开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增加的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四章  体育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至少每四年组织一次大型综合性运动会。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运动会。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职工运动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鼓励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将足球、篮球、排球、游泳、冰雪运动等项目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身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  组织开展徒步走、广场舞、骑自行车等健身活动,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晚上八点至早上七点期间在居民住宅区周围五十米以内开展广场舞等健身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五十分贝。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体育类社会组织,支持镇、街道设立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

    鼓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建立体育健身组织、运动队伍等。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体育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体育服务从业人员。

    镇、街道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体育管理人员,必要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补充公共体育服务队伍。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公共体育服务人员轮训计划,定期开展技能培训。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等人员参与公共体育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并达到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展徒步走、广场舞、骑自行车等健身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规定,除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者进行查处外,由体育主管部门对活动的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晚上八点至早上七点期间在居民住宅区周围五十米以内开展广场舞等健身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噪声超过五十分贝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组织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兴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体育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全面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市委市政府把关心群众身体健康纳入幸福威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新时期威海体育事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在公共体育服务方面出台政府规章,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体系,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也有利于规范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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