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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实行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政策的通知
威民发〔2016〕107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3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6〕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对象及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公墓予以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方式和条件
节地生态殡葬,是指遗体火化后,不留骨灰,或将骨灰撒海,或以可降解骨灰盒实行树葬、花坛葬,或采取壁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方式处理骨灰的殓葬方法。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要加大节地生态殡葬力度,到“十三五”末,通过节地生态改造,城镇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分别达到100%、30%、50%。
不留骨灰:指将逝者遗体火化后,不保留骨灰。
骨灰撒海:指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入国家海洋局指定海域。
树葬:指“以树代墓”,即在公墓树葬区为逝者植一棵树或选择一棵树,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埋入地下,地表不留坟头、不设墓碑,树前可设置不大于10×20厘米的标识牌。
花坛葬:指用花坛代替墓穴,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埋入花坛土下,花坛上植花木的葬式。可在花坛边设立统一记名碑或在坛沿处单独设置不大于10×20厘米的标识牌。
壁葬:指将骨灰盒安放在专门修建的墙、廊、亭、塔等安葬设施格位中,格位用石材封闭,并在石材板外表面刻上逝者姓名,供亲属祭扫。
二、补助范围
凡威海市户籍居(村)民死亡后不保留骨灰的,或将骨灰撒海,或以树葬、花坛葬、壁葬方式安葬的逝者亲属。
三、补助标准
不留骨灰的,每例补助1000元;骨灰撒海、树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的,每例补助800元。市财政按20%比例对各区市(不含省管县荣成市)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市财政自行负担。
四、办理程序
(一)在户籍所在地死亡后,其家属到当地殡仪馆办理火化时,选择不留骨灰的,申请填写《威海市生态殡葬补助审批表》,由所在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家属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领取相应补助。
(二)选择将骨灰生态安葬的,应在民政部门指定公墓管理单位安葬。逝者家属向逝者户籍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市、区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管理单位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以及逝者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等,填写《威海市生态殡葬补助审批表》,由审批表发放单位审查确认,予以安葬后,家属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领取相应补助。
五、经费拨付程序
每年10月底前,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将汇总的《威海市生态殡葬补助费用结算清册》报送市民政局,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民政部门申请,在11月底前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相关区市。
六、有关要求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补助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施生态殡葬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条件的区市可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机构和对传统型公益性公墓实行节地生态化改造的村(居)予以适当补助。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威海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威海市生态殡葬补助审批表
2.威海市生态殡葬补助费用结算清册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8日
根据《威海市民政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该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