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市民政局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9月28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021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4〕29号)要求,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现就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明确四项原则:一是托住底线。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统筹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和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三是公开公正。对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四是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让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困难家庭中的患病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二)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依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开展门诊救助。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门诊慢性病和居民特定门诊慢性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畴。救助方式、标准与普通住院救助等同。
(四)完善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可享受住院救助。
(1)普通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超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80%、6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五)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的衔接。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困难群众,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各级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途径,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下拨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要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并即时结算,个人只支付自负部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采取年底统一救助的方式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要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衔接机制。各区市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我市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各区市年底前要全部出台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细则,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务求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同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要求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为指导思想,以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为基本原则,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制定我市《意见》,市民政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区市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在遵循国家文件和省政府医疗救助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医疗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总体要求。为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我们明确四项原则:一是托住底线、二是统筹衔接、三是公开公正、四是高效便捷,以此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其中。重点救助对象:是原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以内的困难家庭中的患病对象。低收入标准的界定一方面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三十五条第10项“没有法律文书的,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相关规定确定低收入对象范围;另一方面参考潍坊市在2014年出台的《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低收入家庭为“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是按省政府《意见》(鲁政办发〔2015〕54号)规定进行确定,即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省规定的救助对象,界定权力交给县级政府,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人员范围。二是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三是开展门诊救助。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门诊慢性病和居民特定门诊慢性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畴。四是完善住院救助,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国务院文件“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和“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的规定,一方面,将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含)的,按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另一方面,将保障对象累计合规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对于三种保障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0%、60%、40%的比例给予救助,累计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五是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的衔接。各级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形成高效联动,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健全筹资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对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并即时结算,个人只支付自负部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采取年底统一救助的方式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三是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四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民政、人社、卫生、保险等部门 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