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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时间: 2016-08-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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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9月11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城管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管。

      公安、规划、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公路、文化市场执法、气象、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本级规划等部门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管执法部门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四)利用水面、水上漂浮物或升空飞行器的; 

      (五)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观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设置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危房、违章建(构)筑物或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七)利用建筑物玻璃窗或玻璃幕墙的;

      (八)占用城市绿地,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九)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 在下列区域、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

      (三)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等;

      (四)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等;

      (五)出租汽车车体外部、轮渡船只船体外部、公共汽(电)车车体外部,轮渡船码头及售票厅、公交线路调度室等公共交通设施;

      (六)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四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建筑物立面或橱窗等直接涂写或者以纸张、显示屏幕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


      第十八条 因组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经批准可以临时设置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第十九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

      (四)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五)庆典、促销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天。

      (六)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变更设置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持营业执照和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后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设置维护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画面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识读、美观的,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投入使用后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预留户外广告位置。未规划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九条 准予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之日起5日内发布商业广告,逾期或者在招商期间连续5日不能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设置人按照前款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可以同时发布设施招商内容,招商内容应当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及时在电子显示屏中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设置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维护相关管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等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三、二十五条规定,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或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违反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依法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审批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行为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推诿扯皮或者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处理或者移交处罚,对应予处罚的案件不及时依法处罚,对应予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依法拆除,致使户外广告设置无序的;

      (四)对上级机关责令撤销、整改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按要求执行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向户外广告设置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月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张挂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00]44号)同时废止。

    关于《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起草,市法制办负责审核。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曾获得全国卫生城市、最适合人类居住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诸多荣誉,优美的自然环境,独特的城市容貌,是我市对外交往的重要城市名片。户外广告是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市区范围内所有形式的户外广告数量约为12000余处,其中楼体广告、大型LED广告320余处,落地广告、工地围挡广告1600余处,指示牌180余处,牌匾招牌、电子显示屏10000余处。2010年开始我市组织在市区28条道路开展了户外广告提档升级工程,对6526块广告牌按照一路一景观、一楼一特色标准统一进行了改造,并利用三年时间,对市区内单立柱、楼顶、楼体等大型户外广告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设置标准不统一,设置风格、位置、规格和材质等没有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景观特点等统一标准,破坏了城市的空间感和协调性,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城市品位。二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规定缺失,广告设置安全管理无明确责任主体、无具体的安全主管单位、无严格的施工设计、无具体的技术标准、无最终鉴定验收,致使部分露天设置、年久失修的广告牌产生架体锈蚀、焊接部位脱离等问题,抗风抗灾能力降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三是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我市的《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已实施了15年,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道旗设置管理规定》、《临时占道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等管理文件,法律效力等级不高,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一些乱贴乱画乱挂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将我市对户外广告设置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提升和固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城市环境容貌。


      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41条,主要包含总则、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许可、设置维护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借鉴了青岛、深圳、淄博、重庆等地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


      三、《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范围问题。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定义,一是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二是利用各种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三是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四是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第三条)。

      (二)关于户外广告的监管责任问题。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二是规定了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户外广告的规划和技术规范问题。

      一是规划先行。城管执法部门与规划部门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定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及户外广告设置的一些基本要求,规定了利用和影响交通安全、市政公共设施、危房、临街建筑物玻璃窗等9种禁设情形,及在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外部等6种禁设商业广告区域(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条十三条)。二是设置技术规范。城管执法部门应与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编制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关于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设置,从源头上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申请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提交材料、审核条件、设置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并对户外广告的变更、续期、拆除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六至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户外广告的设置维护与监管问题。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人是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作好户外广告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二是规定了新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预留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未预留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二十八条)。三是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超过5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及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的义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