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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102
  • 成文日期:2016-08-01
  • 公开发布日期:2016-08-01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6〕1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6-08-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威政发〔2016〕13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其他用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其具体范围为: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地,包括工业、商业、仓储、金融、旅游、服务业等用地;

(二)依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部或者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用地。

二、有偿使用方式

划拨土地主要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符合城镇规划且土地使用者能够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赁期限最低为1年,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租赁期限以房屋租赁期限为准。

三、收费标准

(一)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40%执行。

(二)划拨土地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租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40%为基数,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合理测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今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随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四、管理和使用

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