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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6〕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或者获取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业务需求和保密要求等因素,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务部门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依法应当与特定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特定政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章 共享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依据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标准,依托市电子政务云平台,按照应用导向、逻辑集中、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搭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并与省共享平台实现对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统一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得独立建设共享平台。
第七条 政务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跨部门交换系统,已有的部门间信息交换应当逐步切换至共享平台进行。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通过省市两级共享平台进行。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政务部门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经济运行等基础数据库,制定基础数据库与部门业务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九条 政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本部门业务数据库,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向共享平台开放数据交换接口,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平台的技术要求,采取部署前置交换系统等方式,实现部门业务数据库与共享平台有效联通和数据同步。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确定可共享的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对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报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核定。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筹调整和确认各政务部门编制的信息资源目录,汇总形成《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界定政务信息的名称、类别、提供单位、提供方式、共享条件和范围、更新时限等。
第十三条 信息资源共享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政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根据变更情况对《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能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凡是列入《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可共享信息,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向共享平台提供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因业务或职能调整,需要改变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能共享和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提出对其他政务部门的信息共享需求,同时应当提供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信息。 非因法定事由,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查询、直接数据交换、接口服务或其他定制处理等方式,获得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自行获取。 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务部门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共享。政务部门之间对共享条件有争议的,由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共享平台数据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性服务信息,政务部门可以根据需求提出申请,在征得信息提供部门和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可对外公开的、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在政府网站数据开放频道向社会开放,引导各类社会机构参与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安部等4部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规定,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
第二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共享平台安全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只能将获取的共享信息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信息提供单位不对共享信息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网络、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及各使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共享平台应当建设统一的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系统,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记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日志。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参与信息资源共享,应当使用统一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定期将使用共享信息的效果反馈给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共享效果作为规划和安排政务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部门,不予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核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对新建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不能与共享平台互通互联、共享信息的,一律不予审批或验收。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共享信息和资源目录的;
(三)不共享其他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五)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中央、省属驻威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