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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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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11-1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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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现将《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fzbfgk@wh.shandong.cn,邮件主题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二)来信来函:邮寄地址为威海市海滨北路58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编号:264200,信封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三)传真电话:5203111,传真首页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威 海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市、县级市(含文登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和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城市特点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明确具体经营期限,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且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现有实行合作经营的,按照“尊重历史、平等自愿、依法依规、循序渐进”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通过收购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推动合作经营模式向公司化经营模式转变,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与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合作经营者,均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与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深化“阳光蓝的”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遵循民间互助自愿、合理分摊成本、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加快推进以车载运营专用设备终端和数据资源、监控指挥、电召服务三大中心为主体的出租汽车智能服务系统建设,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四)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项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加强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市(含文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十六)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预期,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是指依法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在核定的区域内根据乘客要求提供以巡游揽客为主的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综合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巡游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市(含文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巡游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物价、地税、国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巡游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巡游车客运行业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相关运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相协调。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巡游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新增巡游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巡游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公开招标方式依法进行。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环保、节能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巡游车车型标准。

    第八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第九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二章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


    第十条 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巡游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巡游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巡游车运力指标:

    (一)服务质量招投标;

    (二)经营权延续经营;

    (三)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取得运力指标后,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巡游车运力指标使用合同。巡游车运力指标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一车一证。

    取得巡游车运力指标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车辆营运的,视为自行放弃运力指标。

    第十三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 5  年。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在原批准期限内继续有效。

    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期限届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收回;需要继续经营的,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在上一个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重新申请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四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等事项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0  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上交或者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价器、标志灯及未使用的出租汽车客票等,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已与巡游车车辆产权人实行合作经营的,在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经营,并签订巡游车客运经营合同。

    鼓励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巡游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十七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许可的期限和范围经营,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制定并落实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建立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服务;

    (五)建立乘客失物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设置并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 小时服务;

    (六)制定巡游车驾驶员错峰交接班制度,避开高峰时段交接班,加强巡游车运营调度,方便乘客乘车;

    (七)建立驾驶员工会组织,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做到收费合法、合理、公开、透明;

    (九)定期组织对巡游车进行维护、检测、检查和清洁消毒,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营运服务设施、外观和卫生状况良好;

    (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文明经营竞赛和社会公益活动,创建服务品牌,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运输相关证件年度审验、车辆检测、计价器检定等,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倒卖、转让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价器、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等。

    第三章 巡游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 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

    (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第二十一条  拟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证明,无吸毒记录证明,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巡游车驾驶员,需经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经营。

    巡游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向原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向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在注册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巡游车客运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不具备第二十条第(二)项条件之一的或者第(三)项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熟知当地的人文、地理、交通等情况,按照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二)服从行业管理机构和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按规定参加例会培训、继续教育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在车内规定位置摆放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规范自身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言行得体、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六)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遵守车容车貌管理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内整洁,经营服务标识和安全设施等完好有效;

    (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机打发票系统等设备,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费,主动给付乘客当次出租汽车客票;

    (八)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序待租,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九)按照乘客指定目的地选择合理线路行驶,因故需改变原行驶路线,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十)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设施;

    (十一)车内无乘客时使用空车标志,夜间运营时开启标志灯;

    (十二)配合处理有关投诉事宜和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

    (十三)因车辆维修、人员用餐、交接班等不能载客的,使用“暂停”标志;

    (十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变相乱收费、议价;

    (二)争客、挑客、无故拒载乘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无故停业;

    (三)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

    (四)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五)隐匿乘客遗失物品;

    (六)利用巡游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七)欺行霸市、强拉强运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客运市场秩序;

    (八)酒后驾驶或者以其他危险驾驶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九)强行超车、任意变道、超速超载行驶以及恶劣天气和路况条件下冒险驾驶等;

    (十)行驶中吸烟、进食、接打手机;

    (十一)搭载乘客时添加燃油或者燃气;

    (十二)向车外抛物、吐痰等;

    (十三)向乘客推销购物、饮食和休闲娱乐等项目;

    (十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十五)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十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车相关设备;

    (十七)不按照规定出具出租汽车客票;

    (十八)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巡游车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营运,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异地营运。巡游车进入非核定经营区域后,不得在异地待租或者招揽乘客。

    第四章 巡游车

    第二十九条  巡游车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其维护、检测、诊断应当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的规定,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37/657)。

    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专项技术要求。提倡使用原装燃气车辆,对“油改气”车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上路营运。

    第三十条 巡游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车型标准、车辆颜色;

    (二)在车辆顶部安装巡游车标志灯;

    (三)在车身两侧喷涂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简称和监督服务电话;

    (四)车内安装空车显示器和计价器;

    (五)按照规定张贴起码租价和车公里租价标识;

    (六)在车内规定位置设置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监督台;

    (七)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八)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以上标准;

    (九)车体内外不得擅自张贴喷涂广告;

    (十)配备行业统一要求的车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等。

    第三十一条 巡游车号牌字头为  T,为巡游车专用号牌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为巡游车办理专用号牌。

    非巡游车不得办理巡游车号牌。

    第三十二条 巡游车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巡游车运行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合理确定巡游车运营服务期限。巡游车未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或者已达到运营服务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更新车辆。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更新车辆,应当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车型标准选购车辆。

    第五章 乘 客

    第三十四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乱扔废弃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四)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上、下车的;

    (五)乘客人数超过车辆核定载客人数或者乘客携带物品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的;

    (六)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乘车费用的;

    (七)实施或者要求巡游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行车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乘车费用。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巡游车驾驶员应当在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

    第三十六条  对要求驶离巡游车经营区域的或者前往偏僻地区的乘客,巡游车驾驶员可以要求其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

    乘客应当配合巡游车驾驶员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配合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不给付当次出租汽车客票的;

    (三)巡游车在起码计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四)无故绕道行驶或者中途甩客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巡游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有吸烟、进食、接打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乘客认为巡游车计价器不准确的,可向质监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由乘客承担;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由巡游车驾驶员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游车客运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车辆技术状况、市场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巡游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十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行车理念,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使用车载安全信息化设施,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的调度指挥,不得故意破坏相关车载设施设备,不得违法违规运输作业。

    第四十二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遇有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等特殊运输任务时,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为依托,分别建立巡游车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实施车辆运行情况动态管理。

    鼓励巡游车客运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巡游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巡游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客运价格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巡游车专用待租场所和即停即走免费通道,方便巡游车营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合理划定巡游车临时停靠点。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巡游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进行综合考核,评定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置巡游车运力指标时,应当将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及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招投标、经营权延续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游车客运经营运行数据的分析和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行业管理动态,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行业运行数据、市场供求状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信息。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受理乘客、巡游车驾驶员等的投诉。被投诉的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和驾驶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取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答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和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

    (一)在抢险、救灾等特殊运输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巡游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巡游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巡游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巡游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巡游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六十条  巡游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

    (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车相关设备的;

    (八)接受巡游车电召服务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九)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  巡游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车相关票据的。

    第六十二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三条  对妨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巡游车客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 月    日。2014年1月13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威政发〔201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管理、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运价标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县级市(含文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产权或者合法租用证明以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环翠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许可期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按规定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车辆许可条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三)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

    (四)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数据信息能够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五)车身不得喷涂或张贴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颜色、门徽和标志灯等经营标识;

    (六)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九条【申报材料】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购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

    (二)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十条【证件发放及有效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按规定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证明,无吸毒记录证明,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审核考试】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注册备案与继续教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须经网约车平台公司到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注册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平台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平台服务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将车辆相关信息向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三)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四)明确服务质量标准,按照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与处理流程,建立相关档案;

    (五)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以及运营信息实时共享至运营地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六)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七)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地出租汽车发票;

    (八)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九)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驾驶员服务规范】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

    (二)规范自身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言行得体、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三)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等证件;

    (四)按照规定收费,主动给付乘客发票;

    (五)配合处理有关投诉事宜和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不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八)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等设有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九)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十八条【乘客规范】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

    第十九条【乘客权益保障】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者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

    第二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含义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又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合乘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车辆行驶成本。

    严禁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行驶路线不固定,或者由搭乘者决定行驶路线。

    第二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为名义从事非法运营。

    第二十三条【适用范围】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配套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以下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同时,在修订《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威政发〔2014〕2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网约车两种业态。截至目前,我市共有传统巡游出租客运企业15家、巡游车2459辆、从业人员5600多人。其中市区9家企业、巡游车1551辆,文登区2家企业、巡游车313辆,乳山市1家企业、巡游车270辆,荣成市3家企业、巡游车325辆。主要车型为新捷达、新桑塔纳、赛拉图、新奇瑞E3、伊兰特、广汽传祺GA3等。出租汽车行业在城市交通中占比虽然不高,却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和社会稳定大局。

    出租汽车行业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部分区域与时段也存在出租汽车“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市民多层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等现象。特别是2014年网约车进入我市以来,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因其无序发展和不公平竞争,导致传统巡游车营收下降、空驶率提高、驾驶员流失,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起草过程

    为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改革工作,8月1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会议,明确了责任分工,建立了部门工作联动机制;8月17日,又召开了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座谈会,听取市区部分出租公司意见建议。随后,市交通运输局拟定了工作进度表,明确了时间节点,启动了我市《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调研、起草工作。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先后三次派人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专题培训和调度交流会,并到省内有关地市学习,加强交流沟通;8月18日和9月13日,两次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9月13、14日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共16个单位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条;9月21日召开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座谈会暨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公司、租赁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意见和建议,并委托市工程咨询院就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四是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是坚持属地管理。市、县级市(含文登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四、配套改革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对现有合作经营模式向公司化经营模式转变提出了鼓励发展原则;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开展电召服务,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行业转型升级;深化“阳光蓝的”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为实现巡游车、网约车两种业态分类管理、错位发展,新起草的《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中“出租汽车”统一修改为“巡游车”,调整了巡游车驾驶员相关资格准入条件及撤销情形,理顺了巡游车信息化建设相关内容,增加了巡游车转型升级相关要求。

    (二)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针对目前网约车存在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信息存在风险等问题,本市网约车管理把安全与服务放在首位,对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三项许可的准入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要求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要求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2.关于网约车车辆的许可。按照国家要求网约车的车型要明显高于主流巡游车,与巡游车错位融合发展,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网约车车型标准设定为:一是车龄不满3年,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是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三是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四是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3.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许可。除了满足国家对网约车驾驶员要求的条件外,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即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4.其他方面。一是在运力规模控制上,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二是在运价方式确定上,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三是对网约车不设置专门的经营标识,避免网约车变相从事巡游车经营。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由于其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发展原则、成本分摊以及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划定其与非法营运边界,明确要求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一)2016年11月16日,收到市民陶某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为什么对网约车司机和平台违规怎样处罚没有标明?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上位法已有规定,重复规定不利于节约立法成本。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二)2016年11月16日,收到市民孙念林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国家出台网约车政策,是为了方便百姓出行,开宝马车的人都是有钱人,他们是不会开网约车的,开车很辛苦,开宝马车的干网约车只是为了玩玩,可是我们是真的把网约车当成养家糊口的职业。如果把网约车的门槛定的那么高。普通百姓真的干不了。只要是买得起宝马车的能把这个当成职业吗?我们百姓为了改善生活,开网约车把门槛降低一下,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威海没有几个人能开网约车。方便百姓的事办好了,你就是好官。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三)2016年11月17日,收到某市民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本人认为,威海出租车绝大多数司机是没有给威海人丢脸的,是有素质的,但有几个个别司机素质确实有必要提高,但是坐过几次网约车,也存在严重的素质问题,感觉都需要好好管管。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四)2016年11月17日,收到市民邹辉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
     1.车辆购置价格偏低,应当按照济南的标准,计税价格12万以上,车辆的准入年限不能超过两年,行驶里程不超过两万公里。
    2.给车内乘客都要购买一百万的乘员险。
    3.严格监管平台,政策实施后,清理平台上不合格的车辆以及驾驶员。
    4.意见稿中提到的合乘既然不属于运输经营活动,那就禁止网约车平台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5.禁止网约车平台以任何手段进行低价促销,不公平竞争。
    6.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员,平台公司要做出详细的处罚金额,并且要落实的实处。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意见1不采纳,理由:与草案条件基本相符。意见2.4不采纳,理由:与上位法冲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意见3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意见5.6不采纳,理由,上位法已有规定,重复规定不利于节约立法成本。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五)2016年11月17日,收到市民张巧玲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
    1.网约车的出现的确很方便,我希望平台里的车都是正规的 合法的 安全的。
    2.网约车在恶劣天气或者早晚高峰时不能随意加价。
    3.网约车应该比巡游出租车高档。
    4.网约车也应该像巡游出租车一样保险到位,增加安全系数。
    5.对待网约车的投诉能够及时的处理。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草案均已规定,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六)2016年11月17日,收到市民于洪泽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
    1.网约车辆的计税价格在12万以上,轴距2.7米以上,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车辆注册日期两年以内。
    2.不能低价促销恶性竞争,不得发打车券,价格要体现政策提倡的差异化服务原则。清除平台内不合格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低价促销。
    3.禁止平台做拼车,顺风车业务。恶意从中赚取佣金。违背政策法规,假借合乘名义赚取不义之财!
    4.必须要求平台区域化经营,外地来威海的网约车不得给他派单,杜绝异地经营。
    5.对网约车数量进行管控,不要让威海市成为堵车的城市。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意见1不采纳,理由:与实际调研情况不相符。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意见2.3.4.5.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七)2016年11月18日,收到市民英涛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要严格控制网约车的数量,提高网约车们档次,能够充分体现差异化服务,不要让什么样的私家车都变成了网约车,让我们美丽的威海变成路堵心也堵小城。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八)2016年11月21日,收到市民夏洪智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我觉得网约车的数量要合理,要和我们的城市人口相匹配。网约车的层次要高档,价格要高于出租车很多,要和出租车拉开距离。既然是营运车辆,那么网约车也应当缴纳高额的保险,防患于未然。将来必须屏蔽清理那些平台上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监管部门要对违规或者被投诉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有规矩才有方圆,新生事物的出现,应该有个好的开端,让网页车更好地为我们百姓服务。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九)2016年11月23日,收到市民张庆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
    为了响应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真对巡游出租车网约车改革的征询意见方案,我们做为国家城市出租交通正规军,首先表示积极响应和支持政府的改革方案,但为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以全局观念提出以下意见,以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釆纳:
    1.车辆档次差异化。网约车辆的计税价格在12万以上(计税价格是指车辆缴纳购置税的价格),轴距2.7米以上,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并且,车辆注册日期两年以内,以此拉开经营车辆档次,满足乘客的多元化需求。
    2.营运价格差异化。在营运价格上实施政府指导价,定价时要高于巡游出租车租价,不能借助财团融资搞低价促销、发放免费打折券等不正当恶性竞争,再次体现政策提倡的差异化服务原则。
    3.平台纳入政府实时监管。由此便于政府运管门能够有效地对网约车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服务质量的考核,更重要的是及时发现和清除平台内不合格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从源头解决黑车泛滥等非法营运活动,净化城市客运出租市场,为文明城的威海创好窗口名片!
    4.禁止平台做拼车,顺风车业务。恶意从中赚取佣金。违背政策法规,假借合乘名义赚取不义之财!
    5.平台运营必须区域化经营,与巡游出租车正待遇,外籍网约车不得在威海经营,平台不得不得给外籍网约车派单,杜绝异地经营。
    6.数量管控机制。为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网约车数量必须进行管控,发放许可数量不能超出巡游出租车总量的10%,并旦网约车信息向社会公示,以便有利监管和举报,同时,也减轻威海市堵车的压力。
    7.乘客利益保障机制。为了保障乘客的人身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网约车平台或车辆必须足额缴纳车辆/第三者(100万)及乘员责任险(每员100万合计500万),与巡游车同规。
    8.加快巡游出租计价调整步伐,与全国及威海周边城市接轨,彻底堵绝因城市拥堵等时补价及长途回空亏损而产生的拒载或议价等行为,兼顾双方利益关切,切实有效搞好优质服务。
    网约车是趋势,但也只能是城市客运出租的补充,满足乘客的多元化需求,我们也有信心与时俱进,适应社会时代进步,加强完善网约电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与合法网络车一起配合政府搞好城市客运工作,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以上几点是我们全体巡游出租车司机的意见和心声!还请领导们为我们,市民,全局考量!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意见1不采纳,理由:与实际调研情况不相符。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意见2.4.7不采纳,理由:与上位法冲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意见3.5不采纳,理由:与草案中的规定基本一致。意见6.8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
    (十一)2016年11月23日,收到某市民在市政府网站反馈的意见:
    1.严格把关网络车驾驶员的资质,请出平台内不合格的人员。
    2.禁止网约车做拼车顺风车的行为,严禁网约车异地经营。
    3.网约车的数量一定要合理,优先巡游出租车经营。
    4.网约车细节出台后应该严加管制。
    5.网约车也应该缴纳巡游出租车高额保险,确保乘客安全。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意见1不采纳,理由:与草案规定基本一致。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意见2.5不采纳,理由:与上位法冲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意见3.4不采纳,理由:未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转有关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