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市文广新局起草了《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11月1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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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6日
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以及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文化产品、组织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建筑物和设备。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住宅区文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八条【特色文化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秦汉文化、道教文化、海权文化、红色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历史文化展示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九条【设施开放要求】 政府兴办的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条【设施开放时间】 政府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全天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政府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服务项目。
政府兴办的下列公共文化设施的最低开放时间为:
(一)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得低于五十六个小时;
(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得低于四十二个小时;
(三)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设施服务公示】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或者暂时停止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七日以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因突发情况导致的服务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资源共享】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供文艺演出、作品创作、读书看报、展览展示、娱乐休闲、文化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享。
第十三条【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队伍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使用、培训和激励等制度,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其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补充公共文化服务队伍。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县级以上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工作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常住人口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奖励和资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形成政府、专家、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政府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将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
(三)对规定免费的服务项目或者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收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法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由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关于《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现将《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公共文化服务不仅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而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省、市也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对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年来,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尚存在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不高、服务标准不统一、经费保障不足、队伍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为解决突出问题,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必要制定《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市政府2016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市文广新局2016年初对《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的起草开展了前期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搜集分析,对起草原则与方针的确定展开初步论证。2016年4月和6月,市文广新局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与相关专家及基层文化工作者代表,对起草思路与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与论证。在此基础上,2016年6月初步形成了草案初稿,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又根据征集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市法制办按照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对送审稿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坚持将借鉴外地经验与威海地方特色相结合,保障和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政府职责。《办法(草案)》明确了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明确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遇到的问题。”(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适时调整(第六条)。
二是规定了设施建设和利用要求。针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不平衡、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办法(草案)》对住宅区文化设施建设和特色文化设施建设作出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同时,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更好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政府兴办的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九条)。
三是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针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办法(草案)》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公示提出了统一要求,规定了政府兴办的下列公共文化设施的最低开放时间(第十条),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第十一条)。
四是规定了队伍建设要求。为解决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办法(草案)》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使用、培训和激励等制度,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其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补充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县级以上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工作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五天(第十四条)。
五是规定了工作经费保障。针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保障不足的问题,《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常住人口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奖励和资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五条)。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绩效评估、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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