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20035
  • 成文日期:2015-09-18
  • 公开发布日期:2015-09-18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5〕1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5-10-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1-12-23
文件失效原因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威政发〔2021〕10号),此文件已失效。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5〕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市政府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和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公安、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事项。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为12331。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举报。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处理。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的,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转交同级食安办,由其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八条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食安办通报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通报。

  第九条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至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奖励。

  二级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至7%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予以奖励。

  三级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至4%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予以奖励。

  四级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予以奖励。

  没有涉案货值金额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凡奖励未达到一级标准的,应当在原奖励等级基础上,再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经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奖励外,还可根据举报人的具体表现,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食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索票索证不规范的举报,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表扬,也可视情况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举报人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与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凭举报密码申请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裁决。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并向同级食安办提出申请。

  (二)审批。食安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程序作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决定,并书面回复。

  (三)发放。奖励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户,由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奖励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举报奖励资金支付凭证及时拨付。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食安办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相关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对举报内容未认真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2012年8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威政办发〔2012〕6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