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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5—0010002
  • 成文日期:2015-07-29
  • 公开发布日期:2015-07-29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5〕1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5-09-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0-09-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5〕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且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七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不同地址,但在同一区市、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市、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实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申报制。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以及法定用途等进行实质审查。

  第九条申请人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购买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任何一种证明场所可以合法使用的材料。

  申请人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购买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任何一种证明场所可以合法使用的材料和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

  第十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抽查、投诉举报等情况,依法处理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问题。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安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应当告知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