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威民发〔2015〕14号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279号)、《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鲁民〔2014〕10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4〕29号)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发生隐瞒家庭经济状况享受社会救助等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鲁民(2014〕10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4〕29号)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受社会救助申请人授权委托,根据民政、房管、人社、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
第三条 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困难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收人和财产情况,授权并配合接受村(居)和镇(街道)、区市(开发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依托威海市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跨部门的核对电子比对平台,实现在线数据比对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核对工作效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及各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及时提供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相关信息,做好楼对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辖区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收养登记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财政工资统发、涉衣补贴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土地利用、采矿资质,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区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等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信息。
(七)水利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等信息。
(八)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渔业船舶拥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信息。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缀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农业机械拥有情况等信息。
(十一)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证券业监管部门及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
(十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房屋产权、房产交易、享受保障房等信息。
(十三)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十四)地税部门。负责提供锆区内个人、个休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十五)国税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缴纳税收等信息。
(十六)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与申请社会教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及各分支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查询银行账户信息。
(十八)银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内银行业命融机构依法开展存款、理财等信息的查询工作。
根据社会救助和核对工作发展需要,经省、市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操作平台,组织开展信息交换和比对,做好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三)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建立联络员队伍,与相关职能部门签署信息比对协议和保密协议;
(四)指导检查各区市(开发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培训计划,加强督导检查;
(五)接受各区市(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的核对或复核委托,开展核对或复核工作,出具核对或复核书面报告;
(六)承担上级和市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区市(开发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职责,以下简称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
(一)负责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多阳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核对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镇(街道)上报的市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积金、车辆、住房、工商、税务等信息查询工作,出具核对结论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负资辖区内需委托市核对中心核对或复核的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信息录入和上报工作,并出具核对或复核委托书;
(四)建立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信息审档案,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登记归挡;
(五)承担上级和当地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镇(街道)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村(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二)直接受理辖区内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可代为提交申请;
(三)组织开展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确保城乡困难家庭申请资料真实可靠;
(四)负责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信息录入和汇总工作,建立入户调查和信息档案。
第三章 核对流程
第十条核对流程:社会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由村(居)代为提交申请→镇(街道)直接受理→镇(街道)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所在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分发至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或提交市核对中心分发至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由所在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出具复核委托书,经市核对中心复核后出具复核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按程序报所在区市(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进行长期公示,相关资料归档。
具体流程为:
(一)个人申请
城乡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以家庭为单位,户主或其代理人为申请人,或委托村(居)代为申请,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代为申请。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户口等及复印件、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具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人及其能力证明,其能需要提供的材料,并诚实申报本人家庭收入状况。
(二)受理审核
1、申请受理。镇(街道)直接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经常居住地受理机关负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论反馈给户籍所在地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多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由经常居住地受理机关受理,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核对结论,上报当地民政、住房管理部门审批。
2、填表登记。镇(街道)应通过口头问询、材料审核的方式,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收齐有关申请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基础信息表》(附件1),同时,镇(街道)填写《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受理登记表》(附件2),视为正式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不予核对通知书》(附件3),说明理由,书面退回申请人,并在《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不符合对象备条表》(附件4)上登记备案。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
3、申请核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道)出具《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附件5),将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威海市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进行查询核对。
(三)信息核对
1、核查比对。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复审,并将需要核对的数据信息汇总后于当月25日分发至所在区市(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相关部门将核对信息于次月5日前完整、准确地反馈核对中心,经核对平台自动生成《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数据表》。
需委托市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比对的,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应出具《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附件5),当月22 日前将申报人有关材料、数据信息报送市核对中心,市核对中心当月25日分发至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相关部门将核对信息于次月5日前完整、准确地反馈市核对中心。
2、出具结论。市及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应在书面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的基础上,2个工作日内出具《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报告书》(附件6),同时经所在镇(街道)告知申请人核对结论。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复审核对。申请人对核对结论有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已经市核对中心核对的作为最终结论,无须复核),由所在区市(开发区)出具《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委托书》(附件7),将相关材料、信息数据报市核对中心,市核对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出具《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结论报告书》(附件8)反馈所在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作为最终核对结论。
对申请廉租住房、应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适时组织申请和集中核对,不受上述时限所限。
(四)入户调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作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详细掌握申请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其他信息后,如实填写《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审查意见表》(附件9),调查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民主评议。镇(街道)对申请人集中或分散组织民主评议会,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公开评议,做好评议记录,参与评议人员应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区市(开发区)民政部门可视情派人参与民主评议。
镇(街道)应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全过程,并导入社会教助管理信息系统,便于查询和监督。
(六)张榜公示。镇(街道)应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七)审查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查审批。
(八)长期公示。所在区市(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将审批的相关资料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准公开与审批无关的信息。
(九)资料归档。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负责做好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核对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镇(街道)和参与信息比对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隐满家庭收入和财产,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及未如实提供其他相关情况的,镇(街道)不予受理;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区市(开发区)民政部门立即取消其待遇,追回所得款物,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信息核对工作,仅限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加强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漏。
第十三条 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市及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每年应随机入户抽查,抽检率不低于30%,建立入户调查档案信息。因从事信息核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将申请人的经济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镇(街道)、区市(开发区)核对中心、市核对中心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区市(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威民发(2014〕152 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威海市民政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该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