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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公安_安全_司法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8-0010105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公开发布日期:2015-12-31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5〕3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公安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6-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5〕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威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六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标准和范围提出,报同级政府确定。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三)收取、存放或者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部位;

(四)销售、使用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员密集场所。

第九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应当加强人员教育管理,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

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配备可参考以下标准执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总人数5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多于500人的,不少于总人数的4‰(3人以上)。其他企事业单位总人数5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多于500人的,不少于总人数的2‰(2人以上)。

国家、省对学校、医院、公交运营企业等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治安保卫管理人员配备及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招用保安员,在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管理下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保安服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外包给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员应当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依法取得保安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包括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二)根据需要,查验出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负责本单位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相关情况;

(四)做好本单位防恐维稳相关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执行其他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第十八条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治安保卫责任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卫机构或者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目标任务,完善考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治安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在企事业单位及周边进行巡逻防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并督导整改;联合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排查化解内部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整改安全隐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指导、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