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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5-0010137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公开发布日期:2015-12-31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5〕2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6-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5〕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工作。

违反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海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制止本辖区违法建设,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同级政府确定管辖部门。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难以认定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认定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的,区政府(管委)可以依法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继续建设部分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权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不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由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确定公安机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职责,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或者已经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函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暂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

第十五条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及时取得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予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部门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构成治安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荣成市、乳山市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