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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_安全_司法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077
  • 成文日期:2015-10-29
  • 公开发布日期:2015-11-02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5〕2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司法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5-1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5〕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9日


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景区保护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东半岛海滨风景名胜区刘公岛风景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4〕4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鲁府法字〔201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刘公岛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刘公岛景区及周边海域,包括刘公岛客运中心及附属停车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周边海域,是指环刘公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具体包括以下8点连线范围内的区域:

A1:N37°31'20"、E122°10'58"

A2:N37°30'51"、E122°10'38"

A3:N37°30'18"、E122°09'48"

A4:N37°30'06"、E122°09'54"

A5:N37°29'50"、E122°10'00"

A6:N37°29'29"、E122°11'30"

A7:N37°29'30"、E122°12'12"

A8:N37°29'12"、E122°13'45"

第四条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关。

第五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刘公岛景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刘公岛景区内林业、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刘公岛景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和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刘公岛景区内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刘公岛景区内文化、文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刘公岛景区内地质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刘公岛景区内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刘公岛景区内卫生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刘公岛景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刘公岛景区内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二)刘公岛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三)刘公岛景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四)刘公岛景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五)刘公岛景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六)刘公岛景区周边海域海洋与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刘公岛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指导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开展业务工作,并协助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开展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的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及上级业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新规定及时告知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对适合集中的新行政处罚权项目,由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报请市政府确定,列入《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第七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优质服务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

实施罚款处罚的,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作出没收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应当经刘公岛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清单。

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完好程度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并于当日将没收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及清单上交刘公岛行政执法局。

第十四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对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处罚权限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刘公岛行政执法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运行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刘公岛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对拒绝、妨碍或以其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由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刘公岛管委网站公开。项目表中列举的行政处罚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刘公岛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2005年3月22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威政发〔2005〕23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