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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4〕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水浴场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保护公共沙滩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沙滩和海水条件,向公众开放,以游泳休闲功能为主的公共休闲场所。
第四条海水浴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部门是辖区内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应当设立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海水浴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体育、卫生计生、环保、旅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城管执法、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海水浴场的设立
第六条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新设立海水浴场,由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海事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海水浴场资源调查、评估,划定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第八条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划定后,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海水浴场功能区划。
第九条在海水浴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海水浴场沙滩应当按照《威海市沙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沙滩标准进行保护。
第三章 海水浴场的管理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环保、旅游、工商、质监、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报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的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报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管理:
(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公共厕所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齐全和功能完好;
(三)定期对沙滩进行清理维护;
(四)做好公共厕所、停车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五)在醒目位置公布中外文对照的《海水浴场须知》、《海上游乐须知》等管理规则和《海蜇等海洋有毒生物防范急救方法》等安全知识;
(六)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六条提供游泳服务期间,海水浴场管理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
(二)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
(三)及时清理容易伤害游客的海洋生物;
(四)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海水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准不适宜游泳等情况,应当关闭海水浴场,并通过广播或者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并劝导疏散游客。
第十七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备案。
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报送海水浴场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经营者。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与服务项目经营者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
(三)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五)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
(六)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七)其他违法违规及不诚信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海水浴场内服务项目所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特种设备应在法定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测维修,防止发生事故。
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威海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水浴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
(二)擅自取土、采石、挖砂;
(三)从事养殖、捕捞生产活动,停靠渔业船舶;
(四)随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等,倾倒垃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五)携犬进入海水浴场;
(六)随意张贴、发放广告;
(七)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焚烧垃圾、燃放孔明灯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直接向海水浴场排放污水。
海水浴场及周边建设的公共厕所和提供更衣、冲淋服务的场所,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服从海水浴场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海水浴场内组织娱乐健身等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海水浴场管理单位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和报送的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海水浴场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海水浴场内损坏花草树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海水浴场内随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等,倾倒垃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擅自在海水浴场内设置经营摊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