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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工业_交通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067
  • 成文日期:2014-09-18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9-30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4〕2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10-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4〕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威海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港口水域,包括威海湾港区、石岛港区、蜊江港区、龙眼湾港区、靖海湾港区、乳山口港区以及其他经港航管理部门许可的货主码头水域。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本规定实施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港口经营人落实船舶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海上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定时发布气象预报。

  旅游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旅游团队的船舶禁(限)航相关工作。

  引航机构负责禁(限)航情况下船舶引航安全工作,制定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及时将现场观测的气象海况信息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确保恶劣气象条件下引航船舶安全进出港和引航员安全登离。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要依法落实港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做好港口、航道、锚地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海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船舶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备实时监测风力、能见度仪器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设备,并做好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当港口水域遇有大雾等能见度不良条件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靠离泊。

  (二)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等进出港、靠离泊。

  (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除集装箱班轮外的其他货船进出港、靠离泊。

  (四)能见度低于2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

  第八条当遇有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当海上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以上时,禁止船长小于100米的货船离港、靠离泊。

  当港口水域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

  (二)当海上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以上时,对威海至大连等国内航线客船实施禁航;对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钢材等影响船舶稳性货物的中小型货船,提出不离港建议。

  当港口水域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以上时,禁止施工船、拖带船组、试航船舶、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等进出港、靠离泊。

  (三)当海上风力在蒲氏风级7级以下时,所有旅游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舶及其他游船(艇)在核定的限制开航蒲氏风级内航行。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接收有关气象安全信息。在气象预报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以上时,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并限制船舶离港。

  第九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港口水域能见度在200米以上、1000米以下时;

  (二)港口水域风力在蒲氏风级6级以上、低于8级时。

  第十条当遇有大浪、大涌等恶劣海况,对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造成较大安全风险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一条当遇有军事活动、体育赛事、重大水工项目等水上水下活动需要实施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要求或者经评估后,实施相应的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引航机构、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考虑气象海况以及港口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操纵方案。

  (三)航道实行单向单船通航。

  (四)其他需遵守的规定。

  第十三条船舶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紧急进出港、靠离泊的,应当征得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