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威政发〔2014〕25号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和山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制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