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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065
  • 成文日期:2014-07-18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7-18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4〕2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07-18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威政发〔2014〕25号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和山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制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