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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_妇女儿童工作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20029
  • 成文日期:2014-05-28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5-28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4〕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05-28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国家、省有关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扶助对象

  本通知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具有威海市户籍,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扶助内容

  (一)加大经济扶助。

  1.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由各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

  2.对2014年1月1日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伤残的,根据其家庭状况、残疾程度等,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实行养老保障。

  1.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户籍所在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符合城市“三无”人员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纳入政府供养保障范围。

  3.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其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

  (三)提供医疗救助。

  1.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户籍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

  2.对有再生育意愿且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3.对女方年满40周岁且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凭原始病历和医疗收费单据,由户籍所在区市政府(管委)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实施人工授精技术的补助5000元,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补助20000元。

  4.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四)开展精神慰藉。

  1.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生活照料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关心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

  2.鼓励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热心人士,在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与各种自助、互助活动,让他们走出家门,融入社会,感受温暖,淡化痛苦。

  (五)实施社会关怀。

  1.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3.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就业、创业、扶贫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

  4.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扶助工作落到实处。卫生计生部门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审核确认,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为落实扶助政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测算和预算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省出台新的扶助政策,其中扶助项目多于或者扶助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