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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劳动_人事_监察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061
  • 成文日期:2014-02-20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3-06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4〕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04-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处理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

  (三)制定园区发展政策;

  (四)负责申报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资金;

  (五)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共建园区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应当成立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融资、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服务和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二章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进入园区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除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八条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留学人员的出资额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书面约定。

  第十条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留学人员应当向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企业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材料;

  3.项目申请报告,合资或者合作创办企业合同;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进驻园区条件的,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到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部门办理项目核准、企业登记等手续。

  (三)留学人员应当将本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项目核准、企业登记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留学人员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还应当由有关部门追回资助资金和相关收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创办、领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并按照一般、优秀、重点三档推荐,由市财政部门视评估情况分别给予留学人员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助资金。

  (二)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企业可委托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科技成果孵化资金、贴息资金等;充分发挥科技支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科助通”、中小企业风险担保等融资服务。经评审认定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相应资金支持。

  (三)留学人员在园区内创办、领办的企业,可委托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可给予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五)留学人员进入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200至500平方米工作用房。工作用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前3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市场价格的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3年内按市场价格的50%收取租金。如园区不能提供工作用房,留学人员在园区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在园区内创业的留学人员,可向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住房。如园区不能提供住房,留学人员在园区外租赁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每月给予800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所在市区的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落户园区外的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管理和优惠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24日威政发〔1999〕38号公布、2002年1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修改的《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