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4-0010004
  • 成文日期:2014-01-26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2-03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4〕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03-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18-12-01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满后不再重新参与评选。

  第三条  选拔管理的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或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选拔: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且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影响较大,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市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推荐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区政府(管委)或市直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7至21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5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至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予以公示并进行考察,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积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应当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四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生活上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8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已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每年安排15天休养,休养期间有关费用,依据有关规定报销;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和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业绩考核和管理制度。

  (一)建立专家档案。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全部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提供必要服务。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发挥专长,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培养青年骨干人才,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第十六条管理期内在市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调往市域外的应当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调往市域外工作;

  (三)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市区政府(管委)或市直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取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

  (四)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7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2004〕5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