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14〕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并根据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疾病应急救治发生和财力情况,向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募集。市县两级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医学专家、捐赠人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急救费用缺口的80%。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卫生计生、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一)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管理,建立工作流程、拟定年度基金预拨分配计划、承担救助基金核查与申拨,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组织医疗机构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和诊疗规范》,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分账核算,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督导各级慈善总会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冠名慈善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并按规定严格规范基金运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核查患者身份。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危重伤病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审核制度和工作流程,组建审核专家组,对救助对象的救治过程以及产生的急救费用进行审核。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救助。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