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530/2024-00017 发布单位: 威海市体育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文字解读|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 威海市体育局
时间: 19:06
点击次数:

为适应新周期我市青少年体育备战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奖励,激励全市体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勇创佳绩,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新周期《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为便于各区市、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熟悉了解新周期《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按标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的核心竞争力,为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全新局面、争当走在全省前列排头兵贡献体育力量,同时为激励全市体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勇创佳绩,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2018年11月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办法于2023年11月20日到期。为适应新周期我市青少年体育备战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教练员、运动员在接下来的比赛中再创佳绩、再续辉煌,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今年市体育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新周期《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新周期《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08〕27号)以及近年来国家、山东省体育局印发的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调研学习了省内其他地市的有关政策文件,参考了山东省体育局和省内其他优秀地市的经验做法和体育竞赛奖励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威海市重大体育竞赛的奖励范围、人员及奖励标准的划分和奖励资金的渠道。

第二部分确定了在各级各类重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其中,对运动员的奖励:获得奥运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山东省运动会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0.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山东省运动会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按标单项标准奖励每名运动员;获得山东省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棒垒球等金牌奖励的集体项目,主力运动员按标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70%、替补运动员按标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30%乘以参赛成绩折算的金牌数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金牌奖励的主力运动员按标每分70元标准、替补运动员按标每分30元标准乘以参赛成绩所获分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威海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按标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威海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教练员的奖励: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前三名,市级输送教练员按标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县级输送教练员按标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所训运动员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单项(含团体)比赛获得金牌的教练员,给予每枚金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名次教练员的奖励与获奖运动员奖励相同;所训运动员参加山东省运动会篮球、足球、排球、橄榄球、手球、棒垒球等集体项目的教练员(团队),按所获名次折算金牌数以每枚金牌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金牌队伍的教练员(团队),按所获分值以每分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训运动员可为威海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教练员与加牌运动员奖励相同。

对承训项目单位的奖励:对完成省运会金牌任务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运动队的慰问奖励:对参加省级以上重点赛事的优秀运动队,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奖励。

第三部分确定了奖励申报的负责部门单位、工作程序、严格财务制度、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确定了负责条文解释的部门及办法公布实施日期。

五、主要特色和亮点

对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威海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突破性和实质性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三个方面亮点:

(一)奖励标准更高。对标《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威体字〔2018〕104号),新办法奖励标准更高。如获得奥运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由之前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提高到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获得全国运动会、青奥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由之前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提高到8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范围更广。对标《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威体字〔2018〕104号),新办法增加了对项目承训单位的奖励,如完成省运会金牌任务的项目承训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增加了对运动队的慰问奖励,如参加省级以上重点赛事的优秀运动队,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奖励。

(三)奖励流程更规范。对于奖励的申报及经费管理,新办法增加了公示环节,如新办法要求:市体育局按规定流程公示,且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市财政局按标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奖励资金及时下达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受奖励人员编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体育局训练竞赛科孙建春,办公电话:0631-5802725,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78-2号,邮编:264200,政务邮箱:tyjxjk@wh.shandong.cn。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