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体字〔2023〕25号
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局,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财政与审计局:
为适应新周期我市青少年体育备战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奖励,激励全市体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勇创佳绩,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和山东省运动会。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省、国家体育部门注册的威海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四条 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五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山东省运动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0.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一次性奖励。
(四)山东省运动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按照单项标准奖励每名运动员。
(五)山东省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棒垒球等获得金牌奖励的集体项目,主力运动员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70%、替补运动员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30%乘以参赛成绩折算的金牌数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金牌奖励的主力运动员按照每分70元标准、替补运动员按照每分30元标准乘以参赛成绩所获分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山东省运动会加牌奖励:
1.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威海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威海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获得前三名,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县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二)山东省运动会
1.所训运动员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单项(含团体)比赛获得金牌的教练员,给予每枚金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名次教练员的奖励与获奖运动员奖励相同。
2.所训运动员参加山东省运动会篮球、足球、排球、橄榄球、手球、棒垒球等集体项目的教练员(团队),按所获名次折算金牌数以每枚金牌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金牌队伍的教练员(团队),按所获分值以每分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所训运动员可为威海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教练员与加牌运动员奖励相同。
第七条 项目承训单位奖励标准
对完成省运会金牌任务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运动队慰问奖励
对参加省级以上重点赛事的优秀运动队,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奖励。
第九条 计奖依据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十条 运动员计奖办法 (一)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二)集体项目按决赛竞赛规程所规定的运动员报名参赛人数和决赛成绩计奖。 第十一条 教练员计奖办法
(一)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二)集体项目只给予主教练员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受奖励人员编制所在单位、各区市受奖励人员编制所在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统计获奖情况统一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按规定流程公示,且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奖励资金及时下达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受奖励人员编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奖励申请需提供:申请报告、参赛运动员单位证明或其他隶属单位的有效证件、成绩册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行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9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原《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威体字〔2018〕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