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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20009
  • 成文日期:2023-09-20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9-21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23〕1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3-10-2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8-10-21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3〕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人才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各区市、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努力办成体现产业特点、具有威海特色、融合高新技术的竞赛活动,塑造“技能兴威”竞赛活动品牌。

第六条  竞赛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竞赛工作。各区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做好本级竞赛工作。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着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以市级、县级竞赛为主体,以基层单位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市级竞赛包括威海市职业技能大赛和各类行业竞赛,统一冠以“技能兴威”名称。各区市、开发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与市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第八条  威海市职业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原则上每2年举办1届,由威海市政府主办,为市级最高规格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  市级行业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二类竞赛。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主办或者联合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或重点领域竞赛。

(二)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组织或者市属大型企业,中央、省属驻威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十条  市级行业竞赛是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各部门、单位牵头举办的,旨在促进行业技能提升、培养行业技能人才的系列赛事,包括国家级、省级竞赛威海市选拔赛。各行业竞赛每年组织1次,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企业、院校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二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发布等程序。各部门举办行业竞赛应当在全市统筹下有序开展。举办相应级别行业竞赛的,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竞赛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行业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五)有熟悉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拟纳入市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竞赛计划安排等,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竞赛分类原则上对应国家级、省级竞赛计划确定。

第十五条  市级竞赛计划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

第十六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8人(队),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6人(队)。各区市、开发区竞赛规模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竞赛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竞赛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竞赛承办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二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竞赛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  竞赛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规模较大的竞赛,可根据情况举办技术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举办赛前说明会,向选手宣讲竞赛规程、竞赛注意事项等,同时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赛前说明会范畴,强化参赛选手在内的所有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鼓励参赛单位结合技术工作文件举办赛前培训,提高选手参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按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及命制赛题;学生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或者按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二十五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执裁经验,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综合性竞赛可以设置1名总裁判长,负责指导培训、监督管理全体裁判员,对大赛执裁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  竞赛可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鼓励竞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扩大赛事影响力。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能够实现比赛全程录像,场地布置、设施设备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按需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选手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奖励政策,强化赛事激励作用。原则上可设置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者一、二、三等奖并标注获奖名次,但总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决赛人数的60%。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威海市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同时授予职工选手前3名“威海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和二类竞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授予“威海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每个赛项每个名次限报1人。竞赛规模小于规定人数的,不授予“威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已获得“威海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不重复授予。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威海市金牌职工”“威海市青年岗位能手”“威海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申报条件的获奖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核准后授予称号。

第三十七条  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获奖选手,可按规定向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颁发流程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竞赛活动,竞赛组委会可向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执裁工作公平公正、未出现投诉举报的裁判,可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颁发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部门、单位积极选拔优秀选手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山东集训队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含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含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选手,给予3000元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本级竞赛活动,监督竞赛计划实施,指导竞赛主办单位公平、公正办赛,对竞赛计划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统筹协调全国、全省重大赛事选拔参赛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要根据竞赛规模情况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者监督仲裁组,实施竞赛全过程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竞赛计划申报资格。

第四十二条  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秩序、操纵比赛。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可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竞赛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鼓励以服务、推广竞赛为目的进行市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竞赛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市、开发区和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