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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6-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6-30
    • 发文字号:威审服字〔2023〕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的实施意见

    威审服字〔2023〕8号


    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局,南海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审批流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确定整体工程为同一家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可以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一)分三个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0.000以下”“±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二)分两个阶段:可将三阶段的后两个阶段—“±0.000以下”和“±0.000以上”合并为“主体工程”,即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主体工程”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三)分一个阶段办理:也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

    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手续,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详见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

    (二)申请办理“±0.000以下”阶段施工许可手续,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详见±0.000以下阶段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

    (三)申请办理“±0.000以上”“主体工程”阶段或直接申报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于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合并到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实行“八证合一”及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23〕6号)规定执行,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详见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3)。

    三、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和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成各阶段施工许可后,要将办理结果同步推送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采取停工、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发现应当撤销施工许可的情况,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书面函告办理该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撤销。

    四、其他说明

    (一)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二)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附件:1.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2.±0.000以下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3.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申请材料清单



    注: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清单以外的任何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免提交。


    附件2


    ±0.000以下阶段申请材料清单



    注:如在办理本阶段施工许可证时,申请资料在“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已提交且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交;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清单以外的任何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免提交。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注:如在办理“±0.000 以上”“主体工程”阶段施工许可证时,申请资料在“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已提交且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交;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清单以外的任何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