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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_其他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6-21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6-23
    • 发文字号:威人社函〔2023〕3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威人社函〔2023〕3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高温及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相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充分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至40°C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至37°C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二)扎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三)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区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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