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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3-0132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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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于2023年1月1日实施,为规范《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的制定,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召开了座谈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依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过合法性审核后,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未超越法定的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合理性原则。《裁量基准》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对违法情节予以量化,对应相应违法程度,并统一罚款的量罚幅度标准。

(三)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裁量基准制度,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情节对应的标准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避免执法办案的随意性。也便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中“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未及时上传气瓶相关信息的处罚”“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气瓶充装单位为本单位登记以外的气瓶提供充装服务的处罚”“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的处罚”“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使用的处罚”等4项违法行为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予以规定,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解读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隋建萍,0631—523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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