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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1-08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1-08
    •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23〕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3〕2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平稳有序实施,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和敏感性都很强。各级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树牢人民健康至上的理念,强化全局和大局意识,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省确定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配合,精心实施,实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不折不扣地抓紧抓细抓实。

    二、精准把握,严格执行。各级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每名相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窗口人员和热线电话人员等都能熟练掌握政策内容,准确解答群众疑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密切关注舆情,切实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保障政策顺利实施。各级卫健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好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切实做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诊疗费用审核认定、相关信息和数据的统计上传等,规范诊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费用,确保政策落实规范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强化基金和资金监管,适时联合开展检查,确保基金支付有序,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保障工作。对新冠患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财政先行支付,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补助,剩余实际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发挥统筹作用,加强工作推进力度,指导和督导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工作,为强化调度,市医保局暂建立每日报告制度,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1月19日,各区市医保部门要明确专人,于每日下午14:00前将工作做法、进展情况、遇到问题等情况,形成简要信息,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各区市于1月10日首次上报情况时要同步报送负责人员名单。各区市实施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汇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现就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住院支付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设区市(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各统筹区现行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三、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预拨付工作,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及时拨付到位,对收治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2个月的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确保医保基金充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四、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

    对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按要求及时停止医保支付。省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名单,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五、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和医保支付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在线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的互联网首诊服务,给予价格和医保政策支持,继续按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开展医保移动支付服务要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移动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的落地应用,确保“互联网+”医保服务安全便捷。

    六、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绿色通道挂网和线下采购,医疗机构应将线下采购产品及时在采购平台备案。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大型连锁零售药店为重点,聚焦重点药品做好价格监测工作,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机制、扩大监测范围,对异常价格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指导。

    七、提高医保保障能力

    各地医保部门要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合理减轻群众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八、优化医疗保障服务

    各地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经办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临时专项协议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临时专项协议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本地就医、异地就医的相关诊断、结算工作。加强基金运行分析,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费用对基金影响,制定基金调整工作预案。进一步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鲁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等“网上办、掌上办”渠道不见面办理业务。落实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政策配置和调整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接口改造、系统对接和测试等工作,确保患者正常就医结算。

    九、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