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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威海市民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2-0090003
  • 成文日期:2022-04-29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4-29
  • 发文字号:威民发〔2022〕1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2-06-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1-01
文件失效原因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威海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民发〔2022〕10号


各区市民政局、宣传部、妇联、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现将《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委宣传部  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4月29日


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稳步提升农村老年餐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社区食堂建设指导意见>、<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7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村老年餐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老年餐桌,是指在农村开办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安全、优质、价廉、卫生、便利餐饮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农村老年餐桌应突出公益属性,提供无偿或微利服务,可采取以下两种服务模式:

(一)具备独立厨房,提供餐食制作、集中就餐、送餐服务;

(二)依托配餐单位配餐,提供集中就餐、送餐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农村老年餐桌跨部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其中,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宣传和志愿队伍管理工作,鼓励爱心企业认领服务。妇联负责将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工作人员纳入“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系列培训范围。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用水、用电、用暖、用气价格落实和志愿队伍信用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配合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资金保障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督导相关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用气的检查指导工作,做好辖区内老年餐桌房屋安全的业务指导。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行“信用+志愿服务”模式,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服务农村老年餐桌的积极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指导制定老年健康食谱指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消防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消防安全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老年餐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市建立健全农村老年餐桌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制定农村老年餐桌场地提供、监管平台配备、就餐优惠补贴等政策,分析解决难点问题。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日常监管、安全运行、资金保障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农村老年餐桌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市职责分工依据各区市部门实际分工实施。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各区市应当综合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农村老年餐桌。

第八条  农村老年餐桌可依托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农村养老服务资源统筹设置,提供膳食供应、文化娱乐、生活照料等服务。农村老年餐桌选址应在平坦区域,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房屋结构安全要求,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

第九条  各区市农村老年餐桌要统一门头、名称、标识、编号。

第十条  农村老年餐桌就餐场所设置标准:

(一)就餐场地和餐位设置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采光良好,环境整洁;

(二)配备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餐食保温、外送、用餐、留样、消毒设备以及洗手(干手)、灭蝇、防蝇设备;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四)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安全,做好地面防滑、防碰撞等安全预防措施,配备无障碍设施;

(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开放时间、服务方式和范围、餐品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

(六)应营造文化氛围,张贴食品安全、老年人健康与营养科普宣传图片等。

农村老年餐桌根据区市统一要求,因地制宜配备必要的取暖、降温设施。

第十一条  独立厨房设置标准: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有效防范虫害、规避粉尘;

(二)应按照原材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使用燃气的需安装燃气报警器;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有条件的农村老年餐桌应按照“明厨亮灶”建设要求建设,宜在厨房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  农村老年餐桌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餐桌经营主体或配餐单位应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配餐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在B级以上。


第四章  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二)注意个人卫生、注重仪容仪表;

(三)熟悉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和有关要求;

(四)了解食品安全、营养等基本知识。

农村老年餐桌应广泛吸收志愿者等参与助餐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服务。

第十五条  农村老年餐桌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省、市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老年餐桌膳食要求:

(一)正常营业期间,应确保每天提供一餐,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两餐;

(二)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更新。

第十七条  农村老年餐桌配餐单位应配备专用配送车辆和人员,保持配送车辆清洁,配餐容器密封保温,确保温度不低于60℃。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农村老年餐桌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二)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膳食制作过程中保持容器、工具及个人的清洁卫生;

(七)用餐结束后及时清洗消毒餐具,清洁桌面、灶台等;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食品留样要求:

(一)具备独立厨房的农村老年餐桌每日对膳食进行留样;由配餐单位配餐的,应由配餐单位每日对膳食进行留样;

(二)指定专人管理留样柜和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

(三)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种食品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

(四)留样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等信息,或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留样容器使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保洁。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二)制定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

(三)工作人员应每日进行消防巡查,及时更换消防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年餐桌应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设农村老年餐桌助餐服务系统,进行老年人就餐统计、结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星级农村老年餐桌创建工作,创建结果与市级补贴资金挂钩,打造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运行良好、安全责任落实、老年人满意度高的农村老年餐桌。

第二十四条  星级农村老年餐桌管理有效期为2年,管理期内,每年由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如出现重大问题,取消星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级设立农村老年餐桌专项基金,动员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为农村老年餐桌捐款捐物,加强公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开辟菜园、粮田等,组织有意愿、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参与劳动,为农村老年餐桌提供稳定的基本食材供应。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要加大对农村老年餐桌正常运行的保障力度,对经济薄弱的村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其平稳运行。要建立预警机制,定期对农村老年餐桌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评估,提前预判,及时化解潜在风险,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农村老年餐桌因装修改造、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或地址变更、关停撤点的,应事先征得镇(街道)同意,并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老年餐桌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老年餐桌运营和服务的监管。

农村老年餐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应当对农村老年餐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
领导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