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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12-07
    • 公开发布日期:2022-12-07
    • 发文字号:威环发〔2022〕9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公安局

    转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威环发〔2022〕97号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荣成市公安局,乳山市公安局,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督促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要求做好“白名单”内车辆服务工作,加强“黑名单”内车辆的监管,在路检路查工作中重点检查并记录车辆车载终端通讯和OBD数据。

    二是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对未取得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或《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的车辆,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是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加强政策宣贯,调动车主积极性,自觉维护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营造“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助力天更蓝”的良好氛围。

    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唐文波,5815893

                  市公安局      宋永林,5276114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7号)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22〕17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为落实《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推进《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实施,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联网工作。各市要认真学习《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五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技术规范》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监控技术要求》(鲁环发〔2020〕18号)同步作废。

    二、建立健全“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建立重型柴油车“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判定条件见附件1),定期排放检验环节免上线检测,只需进行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通过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查询系统下载重型柴油车《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样式见附件2),作为定期排放检验报告的附件。优化完善“黑名单”制度,将符合“黑名单”要求(判定条件见附件1)且经审核确认的重型柴油车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排放检验环节,重点检查并记录车辆车载终端通信情况;执法检查环节,重点核验车辆车载终端通信和OBD数据。“白名单”与“黑名单”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远程监控数据日常监管,守牢数据安全和保密底线;要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安部门对未取得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或《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加强政策宣贯,充分调动车主积极性,自觉维护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营造“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助力天更蓝”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刘宗昊,0531-51799067

                 省公安厅      林泽培,0531-85122210


    附件:1.“白名单”“黑名单”车辆判定条件

              2.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样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2年11月8日


    附件1


    “白名单”“黑名单”车辆判定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型柴油车,纳入“白名单”管理

    1.一个检验周期内,未出现车载终端设备拆除预警(车辆连续离线达30天)和NOx浓度日均值报警(国五车>900ppm、国六车>500ppm)情形。

    2.一个检验周期内,国五车NOx浓度日均值≤200ppm、国六车NOx日均值≤50ppm的日在线天数,不少于日在线总天数的75%。

    3.远程监控数据与车辆实际运行数据一致。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型柴油车,纳入“黑名单”管理

    1.出现车载终端设备拆除预警。

    2.累计5日以上出现NOx浓度日均值报警。

    3.远程监控数据与车辆实际运行数据不一致。

    在一个监控周期内(30日),车辆未再次出现上述情形,自动退出“黑名单”。


    附件2


    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样式)


    车辆号牌

    鲁A0***U

    车辆VIN

    LFNA4LJA4LAX1****

    上次定期排放检验日期

    2021-04-07

    本次定期排放检验日期

    2022-04-06

    是否可免上线检测

    凭证编码

    SD220518000026

    定期排放检验报告编号

    370101012205180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