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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2-0060004
  • 成文日期:2022-12-28
  • 公开发布日期:2022-12-28
  • 发文字号:威科字〔2022〕4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2-12-28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28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科字〔2022〕43号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研诚信管理,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增强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研诚信管理,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相关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践行诚信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等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没有相应的科研诚信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承担(申报)单位、受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承担(申报)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党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用建设与内容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全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等过程中信用情况的查验、收集、调查、处理等工作,建立守信激励主体记录名单和失信主体记录名单。

第六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和权限对本辖区责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七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各责任主体在参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以及参与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市科技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对其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无失信行为记录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项目申请、评审验收、划拨资金、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实施科研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守信激励主体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列入守信激励主体的事由、激励期限等。失信主体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惩戒期限等。

第十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任务书(合同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科研诚信承诺书,科技计划项目、评比表彰奖励等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奖惩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违反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任务书(合同书);未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报送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咨询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书)、委托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十一条(一)一般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2次)等。

2.承担(申报)单位隐瞒、包庇、迁就、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科研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受托管理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5.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委托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

6.咨询评审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7.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科技局依据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将其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类进行管理。具体内容为:

(一)A级:守信激励主体。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责任主体,纳入守信激励主体记录名单。

1.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2.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或科技人才项目称号的单位或个人。

3.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4.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累计3次以上(含3次)验收评估或绩效评价认定为“优秀”等次。

守信激励主体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对此类责任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二)B级:良好信用主体。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以下条件的责任主体:

1.承担(申报)单位及个人,履行诚信承诺,恪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遵守申报规定及管理办法,申报内容真实有效,能够按期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内容,积极配合科技行政部门开展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

2.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履行诚信承诺,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

良好信用主体期限一般为长期有效,默认为此类责任主体有资格参与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等。

(三)C级:一般失信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纳入一般失信主体记录名单。

对一般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中止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法人单位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以及评奖评优的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以及评奖评优的资格。

(四)D级:严重失信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因科研失信行为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记录名单。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4.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5.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中止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法人单位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以及评奖评优的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以及评奖评优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责任主体5年以上直至永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以及评奖评优的资格;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用调整与修复

第十四条 实行守信激励主体和失信主体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守信激励主体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守信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从守信激励主体记录名单中移出。对失信主体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主体记录名单。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局调查研究、审定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等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威海市科研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威科规字〔2017〕27号)、《威海市科研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威科规字〔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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