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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2022-05245 发布单位: 威海市大数据中心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大数据中心
时间: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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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构建了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还存在职责不明确、流程不规范及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不到位等问题。编制出台《威海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共数据管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更好地实现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二、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山东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2022年1月17日山东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章节内容

《办法》共分九章三十五条,主要从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涉及的平台建设、采集汇聚、共享开放、社会应用、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

(一)总则。明确《办法》出台目的及依据文件,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公共数据”“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定义,明确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数据平台。规定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建设威海市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目录梳理、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的基础平台。

(三)采集汇聚。明确公共数据采集汇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规定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平台上建设基础数据资源库和主题数据资源库,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及时更新、按需治理公共数据。

(四)数据共享。明确公共数据共享的定义及原则,明确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申请及审核流程,公共数据管理机构需定期编制数据需求计划,使用共享的公共数据不得超出约定用途。

(五)数据开放。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定义及原则,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需经脱敏脱密处理,规定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需通过省统一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并明确申请及审核流程。

(六)社会应用。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原则,规定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升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鼓励支持利用公共数据开展创新应用活动。

(七)安全保障。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需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数据安全培训、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

(八)法律责任。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工作中需要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社会组织及个人在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需要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以及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中的责任豁免情形。

(九)附则。规定《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关键词解释

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五、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大数据中心数据资源科张广琳 581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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