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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文化_广电_新闻出版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11-11
    • 公开发布日期:2022-11-11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22〕1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2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精神,根据文物保护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在供地前依法完成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供地前应进行文物调查、考古勘探或发掘:

    1.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2.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具体规定

    (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前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业主体,应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以下统称“考古资质单位”);考古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

    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2.完成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工作;

    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

    土地前期开发主体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考古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手续。

    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可提交分期实施的说明,分阶段推进。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施

    1.考古资质单位依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2.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准予供地意见,并抄送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且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依法履行考古发掘许可手续进行考古发掘。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原址保护,向申请单位出具供地意见。

    3.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

    4.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施工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成果运用

    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准予供地意见,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

    (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经费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提供税务发票后,计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四、职责分工

    (一)文物行政部门

    1.市级文物行政部门。(1)对市域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根据考古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和验收结果,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意见。

    2.县级文物行政部门。(1)组织实施本区域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2)根据考古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和验收结果,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意见。(3)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监督申请单位履行相应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属计划外用地的,需提前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2.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组织供地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三)财政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宗地征收、收储、出让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

    (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1.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向省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转报县级、市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材料。

    2.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向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转报本区域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材料。

    (五)土地前期开发主体

    土地前期开发主体为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或其土地储备出让机构。

    1.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前,作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委托考古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按程序转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2.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承担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统筹做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级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程序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动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扎实推进。

    (三)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发现、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新举措的落实,深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和城市建设相互促进的新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顺利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