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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51U/2021-06657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6-12-30 文号: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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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文物是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不可再生。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工作,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国家在文化领域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正,并于2002年进行了较大修订;2003年5月,配套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性文件。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适时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版)》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

三、出台目的(修订理由)

2013年,我市出台了《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在文物法的框架下增加了对民居海草房、英租老洋房等具有威海地域特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突出了威海特色,在文物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文物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对文物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文物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在经济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的现象,文物保护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修订出台与上位法相衔接、具体可操作、符合我市实际的《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尤为迫切和必要。

四、重要举措(衔接和差异)

与2013年《办法》相比,其框架及主要内容未变,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文物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局部调整,并根据上位法补充了新形势下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基本建设文物保护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市、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要求,规定市、区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第八条);将所需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对保护文物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二是根据上位法规定补充增加了部分内容。其中第二章3条: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规定(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章1条: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三其他修改。根据内容对部分条目进行了整合,对部分条目做了文字和内容的修改完善,对涉及的机构名称做了调整。

五、关键词解释

文物。《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文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 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但究竟什么是文物,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列举了五类不同的文物类型。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文物的时间下限也在不断下延。根据建国初文物保护暂行规定,清代(1911)以前的人类社会发展遗留物为文物,到2007年第三次文物普查时,提出了二十世纪遗产的概念。《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即据此原则设立,对民居海草房、英式建筑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做出专门规定。
     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保护文物是市、区(市)、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法定职责。因此,《办法》明确了市、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突出了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代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文物埋藏具有不确定性,为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了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规定。同时,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补充了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依法补偿规定,进一步了保障社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科,张云涛;

联系方式:5866707。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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