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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1-02801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好心办坏事,这样的“帮忙”使不得!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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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宋医生:人民医院医生,职工医保参保人

王大姐医保家园居委会主任,职工医保参保人

阿花打工妹,居民医保参保人

故事发生地点:医保家园小区外路上、人民医院内


一大清早,王大姐出门买菜回家的路上被赶着上班骑电动车的阿花刮到了,摔倒在地,手臂流血。


阿花把自己的联系方式递给王大姐。

【医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规定: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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