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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379M/2021-04136 发布单位: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政策解读丨《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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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53号)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并将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给予举报人数额不等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

(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

(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53号;

(四)《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威环发〔2019〕134号。

三、起草过程

2019年9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研究修订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53号)。根据省厅的规定要求,我局对《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又进一步研究修订,形成了《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8月13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8月26日通过中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议题通过。

四、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在原先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基础上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此次修订还鼓励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借鉴烟台、青岛、济宁等多个地市的实施规定,我局《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与省厅暂行规定保持一致,共分为六章21条。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的受理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励符合条件、奖励原则、不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第三章奖励方式和标准,(一)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二)举报标准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并根据违法单位、责任人对生态环境的不同违法程度进行处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0元不同程度的奖励。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第四章奖励程序,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登记、审核、告知、领奖”程序办理。第五章监督管理,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分为5个:分别为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记录交办单、不予受理告知书、办结单、审批表和通知书。


政策解读联系人:丛琳,0631-518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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