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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280001
  • 成文日期:2021-09-01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9-01
  • 发文字号:威环发〔2021〕7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9-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9-01
文件失效原因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威环发〔2021〕77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5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举报奖励的受理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58号,邮编:264200);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举报内容真实、客观,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和违法情形;

(三)有能够反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者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立案查处的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六)未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可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证书等荣誉奖励。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

第九条 实施奖金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和证据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被举报方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档次进行奖励;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方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七)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方的,奖励分别计算,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来访或信函举报后,对有奖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填写《举报奖励案件记录交办单》(附件1),于2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具体承办。

(二)审核。承办单位自接到《举报奖励记录交办单》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核定,及时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于2个月内办结该事项。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和范围的,承办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办结单》(附件3)和《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4),逐级报批,经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对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和范围的,填写《举报奖励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并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

(三)领奖。《举报奖励审批表》审批后,承办单位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5),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奖励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对包括举报登记记录、举报人资料、调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和奖金发放台账等在内的资料以一案一卷形式建档造册,按涉密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将已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非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后的投诉维权行为。

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原《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威环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记录交办单

          2.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受理告知书

          3.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结单

          4.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5.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1


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记录交办单


受理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受理编号:  

举 报 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举报方式

信件( )来访( )

单位或住址


举报内容

受理人员:

举  报

类  型


接访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局分管

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局主要

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受理告知书


受理编号


举报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受理日期


单位或

住  址


举 报

内 容


承办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不予受理

告  知

你(们)举报的问题,按照《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

特此告知。

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不于受理

的情形


送达时间


送达人


联系电话


举报人

意  见

举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结单       


                                                            受理编号:  

举 报 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单位或住址


举报日期


举报方式


举 报

内 容


调 查

内 容

(可附附件)

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情况


建议奖励

金额

经检查,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实施细则》第    条第   项的相关规定,建议奖励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承办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收款人姓名与举报人关系


举报方式


举报查处

情   况


拟奖励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案件查处单位奖励初步审查意  见

年   月   日

财务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局财务分管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局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 

1.报批时,请附举报受理记录交办单、办结单、案件调查资料及处罚决定书、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本表一式2份,分别案件查处单位、财务机构存档。


附件5


威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根据《威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举报            案件奖励人民币(大写)            元。请你于            年            月             日前持本通知书到            局(地址:            市            (区)            路            号)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联系人: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

颁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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