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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1-07726 发布单位: 威海市林业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林业局
时间: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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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规范威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加强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依据《威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威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坚持全面保护、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市林业部门负责市重要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区市湿地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湿地认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面积8公顷以上,且符合12条重要标准其中一项的的湿地,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凡未被认定为重要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区市湿地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市重要湿地申请认定程序:按照湿地所在区市湿地主管部门将经本级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同意的申报资料报市林业部门,市林业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初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市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对湿地水文、水质、土壤及生物多样性的评估。市林业部门拟定市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经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联合公布。

市重要湿地的指定认定,由市林业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会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提出适宜开展市重要湿地认定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公布。一般湿地的认定由湿地所在区市湿地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后联合公布,同时报市林业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湿地认定后,应当在湿地设立保护标牌,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市重要湿地周边设立界桩,标注湿地名称、界桩编号。市重要湿地需要调整边界的,由湿地所在区市湿地主管部门向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需调整边界,由市林业部门会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批准调整。市重要湿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李伟

联系电话:0631—520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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