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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等9部门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2-23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2-23
    • 发文字号:威林发〔2021〕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林业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林发〔2021〕3号


    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

    现将《威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林业局

    2022年2月23日


    威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加强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依据《威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要湿地是指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经市林业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经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通过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经区市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通过并公布的其他湿地。

    第三条  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应坚持全面保护、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

    市林业部门负责市重要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区市湿地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湿地认定相关工作。

    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市、区市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面积8公顷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

    (一)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二)已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三)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的湿地;

    (四)市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

    (五)分布着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湿地;

    (六)定期或规律性支持5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或定期栖息1种以上野生水鸟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国数量1%以上的湿地; 

    (七)栖息着本地鱼类的亚种、种或科的绝大部分,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种间或种群间的关系对维护湿地效益和价值方面具有典型性,并因此有助于生物多样性的湿地,或对鱼类繁殖、洄游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八)集中分布着天然柳林、天然柽柳林、盐地碱蓬、芦苇等区域特色植物群落的湿地;

    (九)东亚—澳大利西亚国际鸟类迁徙通道上重要的栖息地或中途停留地湿地;

    (十)具有威海特有植物或动物物种分布的湿地;

    (十一)具有重要生态学、水文学作用、地形地貌特征和重要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价值、重要历史或旅游文化意义的湿地;

    (十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六条  凡未被认定为重要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区市湿地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市重要湿地认定分为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

    第八条  市重要湿地申请认定程序:

    (一)湿地所在区市湿地主管部门将经本级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同意的申报资料报市林业部门。

    (二)市林业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初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三)市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对湿地水文、水质、土壤及生物多样性的评估。

    (四)市林业部门拟定市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经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联合公布。

    第九条  市重要湿地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要湿地申报书。

    (二)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

    (三)拟列入市重要湿地的湿地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矢量图。

    第十条  市重要湿地的指定认定,由市林业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会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提出适宜开展市重要湿地认定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公布。

    第十一条  一般湿地的认定由湿地所在区市湿地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会签后联合公布,同时报市林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湿地公示内容包括:湿地名称、所在位置、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级别、湿地图斑、四至边界、管护责任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威海市+区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湿地。已有保护形式的,以批复的保护形式名为准。

    一般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湿地。

    第十四条  湿地认定后,应当在湿地设立保护标牌,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市重要湿地周边设立界桩,标注湿地名称、界桩编号。

    第十五条  市重要湿地因生态功能下降,经修复仍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的,由湿地所在区市湿地主管部门向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实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由市林业部门会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批准撤销。

    市重要湿地需要调整边界的,由湿地所在区市湿地主管部门向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需调整边界,由市林业部门会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批准调整。

    市重要湿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一般湿地撤销、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撤销、调整结果报市林业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