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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60005
  • 成文日期:2021-12-2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2-29
  • 发文字号:威科字〔2021〕8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2-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3-08
  • 文件失效时间:2027-01-01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科字〔2021〕81号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培育壮大全市科技服务机构,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培育壮大全市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源和要素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红舵引航工程”推动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是依据《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215号)标准,面向社会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的专业化科技服务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注重体制、机制、技术与服务模式创新,具有服务功能集成化、业务渗透能力强、服务范围广、规模效益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产业带动力强等特点,具有比传统服务内容(模式)有较大提升或改善的新模式、新业态。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相关科技服务活动,对促进区域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威海市辖区内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含)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自主支配、正规、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条件,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拥有8人以上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有专门的研发与运营服务团队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专职人员,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财务管理规范健全,有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具体规划和措施。

(三)以科技服务业为主要业务,服务业绩突出,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守法,有适合产业发展要求的科技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通过威海市科技云平台,实现科技服务线上对接),已开展的科技服务工作在本区域或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有稳定的市场化科技服务收入(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600万元,或科技服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

1.研发设计服务:内设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等,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

2.创业孵化服务:能够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政策指导、资金申请、咨询策划、人才培训等多类创业的服务。

3.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体系,开展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并实现成果转化。

4.科技金融服务:具有创新的服务模式、服务产品、服务案例,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针对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专属服务方案,并提供科技贷款等融资安排和金融支持,按照投资数量、资金额进行考核。

5.知识产权服务:能够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

6.科技咨询服务:每年参与策划一定数量的科技项目、评估指导科技成果,提供项目顾问、资金申请、技术鉴定、科技查新、情报信息咨询等服务。

7.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够结合自身特色,具有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优化完善资源配置,提升工程技术、检验检测服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培育推荐。相关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从本地创新型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效集聚各类科技服务资源,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培育、推荐工作。

(二)征集汇总。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征集认定通知,启动相关工作。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单位根据通知要求,面向各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认定。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审批后,择优认定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称号。

第五条  评价管理

(一)被认定为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的单位,须每年通过威海市科技云平台向市科技局递交年度工作报告,以此作为参与优秀示范机构评选的依据。

(二)市科技局对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上年度科技服务数量、科技服务业收入、服务绩效及对行业影响力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优秀的予以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称号。

(三)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有发生,将撤销威海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称号。

(四)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科技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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